
未遵照一定的禮儀程式,私下與女子結婚。《宋史·高宗紀七》:“以 李顯宗 私取故妻于 金 ,降為 平海軍 承宣使, 台州 居住。”
“私取”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未經合法授權或他人同意,以隱秘方式占有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物或權益。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私”表示個人、非公開的屬性,“取”指獲得、拿取,組合後構成具有法律和道德評價色彩的詞彙。
該詞的法律界定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條款,其中“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特征與“私取”具有語義關聯性,均指向未經許可的非法占有行為。在倫理範疇,《中華倫理大辭典》将其歸入“不當得利”行為體系,強調這種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從語用學角度分析,北京語言大學語料庫顯示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呈下降趨勢,多被“竊取”“盜取”等更明确的法律術語替代,但在特定方言區和書面文獻中仍有保留。需要特别說明的是,在古籍文獻中該詞存在中性用法,如《史記·貨殖列傳》“私取善田”僅表私人占有義,不具貶義色彩,這種古今語義演變體現了詞彙評價色彩的社會建構過程。
“私取”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解釋,需結合具體來源分析:
主要含義(曆史/文獻用法)
根據、、等來源,“私取”指未遵照禮儀程式,私下與女子結婚。這一釋義源自《宋史·高宗紀七》中的記載:“以李顯宗私取故妻于金,降為平海軍承宣使,台州居住。”多用于描述古代違反禮制的婚姻行為。
擴展含義(現代引申義)
部分詞典(如)将其泛化為“私自取得或占有,違背公共利益或道德規範”,可用于批評侵占公共資源、竊取財物等行為。但此用法權威性存疑,且多數來源未明确支持。
其他補充
建議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詞義,若涉及古籍或曆史事件,優先采用第一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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