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糺劾”。舉發彈劾。《晉書·周處傳》:“凡所糾劾,不避寵戚。”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涉務》:“至乃尚書郎乘馬,則糺劾之。”《宋書·劉康祖傳》:“前後屢被糾劾, 太祖 以勳臣子,每原貸之。” 宋 龐元英 《文昌雜錄》卷一:“違是令者,執政官委禦史臺彈奏,尚書已下,聽長官糺劾以聞。”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四:“當 和珅 聲勢熏灼,舉朝無一人敢于糾劾。”
糾劾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及監察色彩的複合詞,主要含義指檢舉揭發官吏的過失或罪行,并予以彈劾。以下從詞典釋義、詞源結構與用法角度詳細解析:
指對官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調查、揭露并提出控告,要求予以懲處。
例: “禦史職責之一即為糾劾百官,肅正綱紀。”
來源: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7卷,第1023頁。
“糾”的本義
“糾”原指纏繞(如“糾結”),引申為督察、矯正(如“糾察”“糾正”),強調對錯誤行為的約束與整頓。
來源: 《說文解字注》:“糾,繩三合也。引申為糾舉。”
“劾”的本義
“劾”指審判罪狀、揭發罪行(如“彈劾”),特指向上級或權威機構舉報告發。
來源: 《古代漢語詞典》:“劾,判罪;檢舉揭發。”
複合詞含義
二字組合後,“糾劾”聚焦于對官吏的監督與問責,屬古代監察制度的核心術語,現代亦用于司法、行政監督語境。
主體與對象
法律與程式性
強調依規調查并正式提出控告,非一般批評。
例: 《漢書·百官公卿表》:“禦史大夫……掌糾劾百僚,肅正朝儀。”
現代延伸
當代用法仍保留司法、紀律審查場景,如:“監察機關依法糾劾職務犯罪。”
來源: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年,第695頁。
“糾劾”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糾劾”指舉發彈劾,即對官員的過失或罪行進行檢舉揭發。該詞由“糾”(糾正、督察)和“劾”(揭發罪狀)組合而成,強調通過監察手段揭露問題。
古代文獻中,“糾劾”多用于描述監察官員的職責:
“糾劾”是古代監察體系的核心職能,體現對官員行為的約束。其詞義融合了“糾正錯誤”與“檢舉罪責”,常見于史書和典章制度文獻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晉書》《宋書》等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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