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糺劾”。举发弹劾。《晋书·周处传》:“凡所纠劾,不避宠戚。”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涉务》:“至乃尚书郎乘马,则糺劾之。”《宋书·刘康祖传》:“前后屡被纠劾, 太祖 以勋臣子,每原贷之。” 宋 庞元英 《文昌杂录》卷一:“违是令者,执政官委御史臺弹奏,尚书已下,听长官糺劾以闻。”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当 和珅 声势熏灼,举朝无一人敢于纠劾。”
纠劾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及监察色彩的复合词,主要含义指检举揭发官吏的过失或罪行,并予以弹劾。以下从词典释义、词源结构与用法角度详细解析:
指对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揭露并提出控告,要求予以惩处。
例: “御史职责之一即为纠劾百官,肃正纲纪。”
来源: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7卷,第1023页。
“纠”的本义
“纠”原指缠绕(如“纠结”),引申为督察、矫正(如“纠察”“纠正”),强调对错误行为的约束与整顿。
来源: 《说文解字注》:“纠,绳三合也。引申为纠举。”
“劾”的本义
“劾”指审判罪状、揭发罪行(如“弹劾”),特指向上级或权威机构举报告发。
来源: 《古代汉语词典》:“劾,判罪;检举揭发。”
复合词含义
二字组合后,“纠劾”聚焦于对官吏的监督与问责,属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术语,现代亦用于司法、行政监督语境。
主体与对象
法律与程序性
强调依规调查并正式提出控告,非一般批评。
例: 《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掌纠劾百僚,肃正朝仪。”
现代延伸
当代用法仍保留司法、纪律审查场景,如:“监察机关依法纠劾职务犯罪。”
来源: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年,第695页。
“纠劾”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多个来源解释如下:
“纠劾”指举发弹劾,即对官员的过失或罪行进行检举揭发。该词由“纠”(纠正、督察)和“劾”(揭发罪状)组合而成,强调通过监察手段揭露问题。
古代文献中,“纠劾”多用于描述监察官员的职责:
“纠劾”是古代监察体系的核心职能,体现对官员行为的约束。其词义融合了“纠正错误”与“检举罪责”,常见于史书和典章制度文献中。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可参考《晋书》《宋书》等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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