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案的意思、糾案的詳細解釋
糾案的解釋
亦作“ 糾按 ”。彈劾審察。《後漢書·侯霸傳》:“﹝ 侯霸 ﹞再遷為執法刺姦,糾案埶位者,無所疑憚。”《後漢書·蔡茂傳》:“時 陰氏 賓客在郡界多犯吏禁, 茂 輒糾案,無所迴避。”《資治通鑒·齊武帝永明二年》:“仍分命使者,糾按守宰之貪者。”
詞語分解
- 糾的解釋 糾 (糾) ū 纏繞:糾纏。糾紛。 矯正:糾偏。糾正。 集合(含貶義):糾合。 筆畫數:; 部首:纟; 筆順編號:
- 案的解釋 案 à 長形的桌子或架起來代替桌子用的長木闆:案子。案闆。書案。條案。拍案而起。 提出計劃、方法和建議的文件或記錄:檔案。備案。議案。提案。方案。有案可查。案卷。案牍。 事件,特指涉及法律問題的事件:
專業解析
“糾案”的漢語詞典釋義
“糾案”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指舉發、查核罪行并進行審理或處理,強調對不法行為的揭露與追究。具體釋義可從字源和用法兩個層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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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義分解:
- 糾(jiū): 本義為纏繞,引申為督察、檢舉、矯正。如《周禮·天官·大宰》有“以糾萬民”之職。
- 案(àn): 本義為木制的托盤,引申為考查、查辦、審理。如官府文書稱“案卷”,審理案件稱“斷案”。
- 因此,“糾”與“案”結合,意為通過檢舉揭發來查辦(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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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釋義:
- 舉發并查辦罪行。 指對違法或失職行為進行揭發、調查和審理的過程。這是“糾案”最核心、最常見的含義。
- 彈劾審理。 特指古代監察官員對官吏的過失或罪行進行檢舉和審查。例如,《新唐書·百官志》記載禦史有“糾案百僚”之責。
- 查核處理。 在更廣義上,也可指對事務、問題進行核查與處置。
古籍例證:
- 舉發查辦罪行:
- 《後漢書·蔡邕傳》:“(程璜)遂糾案其罪,邕上書自陳。” (程璜于是舉發查辦蔡邕的罪行,蔡邕上書為自己辯解。)
- 《唐律疏議·名例》:“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糾案之官,減二等。” (負有監察職責的主管官員知道下屬有犯法行為而不檢舉彈劾的,按犯人所犯之罪減三等處罰。負責舉發查辦的官員,減二等處罰。)
- 彈劾審理(官吏):
- 《新唐書·李峤傳》:“稍遷給事中,會來俊臣糾案狄仁傑等獄,峤複驗,申其枉。” (李峤逐漸升任給事中,恰逢來俊臣彈劾審理狄仁傑等人的案件,李峤重新查驗,申明了他們的冤屈。)
- 《宋史·職官志四》:“禦史台……掌糾案官邪,肅正綱紀。” (禦史台…負責彈劾審理官員的奸邪行為,肅正朝廷綱紀。)
現代延伸與使用:
在現代漢語中,“糾案”一詞已非常罕見,其含義多被“檢舉”、“查處”、“查辦”、“審理”、“彈劾”等更常用的詞語所替代。它主要出現在研究古代法制史、官制史或引用古籍的語境中。
“糾案”是一個具有司法和監察色彩的文言詞彙,核心意義在于揭露、查證并處理(罪行或過失),尤其指古代對官吏不法行為的檢舉與審理。理解該詞需結合古代司法制度和監察體系背景。
參考來源:
- 《後漢書·蔡邕傳》 (見于中華書局點校本《後漢書》)
- 《唐律疏議·名例》 (見于中華書局點校本《唐律疏議》)
- 《新唐書·李峤傳》 (見于中華書局點校本《新唐書》)
- 《宋史·職官志四》 (見于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
網絡擴展解釋
“糾案”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進行解釋:
一、基本含義
“糾案”由“糾”(糾正、督察)和“案”(案件、審查)組成,核心含義為彈劾審察或糾正錯誤。在古籍中常寫作“糾按”,兩者通用。
二、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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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與監察
指對權貴或官員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和彈劾。例如《後漢書·侯霸傳》記載:“糾案埶位者,無所疑憚”,意為對有權勢者進行無畏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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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處理與糾正
亦可引申為對一般案件的調查和錯誤行為的糾正,如《資治通鑒》提到“糾按守宰之貪者”,即審查貪腐官員。
三、使用場景
- 曆史司法語境:多用于描述古代監察機構對官員的監督,如漢代執法刺奸的職責。
- 現代引申用法:可比喻對錯誤行為的嚴格糾正,例如“地方官員糾案不力”等表述。
四、例句參考
“東省諸道府州縣官員……所有民刑糾案乃及地方治安、赈恤災民、河防漕運諸事,凡差使在職,勿以省垣人事有所更張有所輕慢。”
(此例展示了“糾案”在公文中的實際應用,強調對各類事務的審查職責。)
五、補充說明
該詞無特定故事起源,但在《後漢書》《資治通鑒》等史書中高頻出現,體現其在古代政治制度中的重要性。需注意其與現代“糾錯”“審查”等詞的語義關聯及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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