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慎斷獄。 唐 韓愈 《祭河南張員外文》:“明條謹獄,氓獠戶歌。”《古謠諺》卷八三引《臨洮民為劉昭歌》:“野有流民,惟侯集之;邑有田疇,惟侯闢之;古人謹獄,惟侯哀之,有此三惠,孰不懷之。”
"謹獄"是古漢語詞彙,現多用于文言或特定學術語境,其核心含義指謹慎、周密地審理訴訟案件。該詞由"謹"(慎重、嚴謹)與"獄"(訴訟、案件)複合而成,強調司法過程中對事實核查、量刑裁決的審慎态度。以下是具體解析:
謹
《說文解字》釋為"慎也",引申為行事周密、避免疏漏。在司法語境中,體現為對案件細節的細緻推敲,如證據核驗、證詞辨析等。
獄
古義指訴訟案件或刑事糾紛。《周禮·秋官》載:"以兩造禁民訟……以兩劑禁民獄",鄭玄注:"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即刑事訴訟。
謹獄
合成詞強調審判者需秉持嚴謹态度處理案件,避免冤濫。如《尚書·立政》載周公言:"庶獄庶慎",即要求司法官"慎獄",與"謹獄"意近。
西周時期已确立"明德慎罰"理念,《尚書·康诰》提出"要囚,服念五六日"(裁決前需反複斟酌案情),可視為"謹獄"的早期實踐。漢代董仲舒引《春秋》決獄,亦要求"本其事而原其志"(據事實推究動機),體現司法審慎原則。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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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獄"承載儒家"恤刑"思想,如《論語·子張》"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要求司法者體察民情、慎用刑罰。這一理念深刻影響曆代律法,如《唐律疏議》确立"出入人罪"條款,嚴懲草率斷案的官吏。
來源:
盡管"謹獄"作為獨立術語已罕用,但其精神融入當代司法原則,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疑罪從無"等,體現對司法公正的永恒追求。
“謹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審慎處理案件或謹慎斷獄,強調司法過程中的嚴謹與慎重。以下從詞義、出處、應用等角度綜合解析:
組合後,“謹獄”即指以審慎态度處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例如:
“謹獄”體現了古代司法制度對程式正義和人文關懷的重視,與現代“司法公正”“疑罪從無”等理念有一定契合。但因屬古語,現代使用極少,多見于曆史研究或文學作品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史背景,可參考《唐律疏議》等典籍,或查閱中提及的韓愈文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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