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舊時的一種職業,專營生意經紀、職業介紹、做媒作保、代打官司等業務。亦指從事這種職業的人。 明 範濂 《雲間據目抄》卷四:“加以皂快之拘提,歇家之酒食,吏胥之恐喝,所費多歧。”《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難逢夫》:“ 趙昂 訪知巷口做歇家的 王婆 ,在 沉 家走動識熟,且是利口,善於做媒説合。”《初刻拍案驚奇》卷一:“衆人多是做過交易的,各有熟悉經紀歇家通事人等,各自上岸,找尋發貨去了。”
(2).旅舍。《六部成語·戶部》“歇家”注:“停歇客商貨物之家也。” 清 李漁 《蜃中樓·望洋》:“正是歇家不管人饑飽,祗要朝朝算飯錢。”
歇家是明清時期對兼具旅店、經紀與訴訟中介職能的特殊職業場所或經營者的稱謂,主要活躍于市鎮、碼頭等商貿集散地。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住宿與商貿中介功能
歇家最初指為客商提供住宿的旅店主人(《漢語大詞典》)。後擴展為代客買賣貨物、擔保交易的經紀機構,類似牙行。如明代《醒世姻緣傳》提及商賈“尋個歇家安放貨物”,說明其兼具倉儲與中介職能。
基層司法調解角色
在民間糾紛中,歇家常充當非官方調解人。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記載,百姓訴訟需先經“歇家查保”,即由歇家核實當事人身份并嘗試調解,成為基層司法輔助環節。
社會雙面性評價
歇家因掌握信息優勢,既被依賴也被诟病。明代《盟水齋存牍》揭露部分歇家勾結胥吏“包攬詞訟,詐害平民”,反映其可能利用職權漁利。而《湖南通志》則記載正直歇家協助官府維持市集秩序,體現其社會服務的正面價值。
消亡背景
清代雍正朝整頓市廛,推行“革除歇家”政策(《清實錄》),因官方認為其壟斷貿易、擾亂司法。隨着近代旅館業與專業經紀行興起,歇家逐漸退出曆史舞台。
“歇家”是明清商品經濟與基層治理交互作用的産物,其詞義演變折射出傳統社會中介服務的複雜性與時代變遷。
“歇家”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具體使用場景理解:
貿易中介與服務機構
明清時期,“歇家”是青藏地區與内地貿易的重要紐帶,由内地商人創辦經營,主要功能包括:
社會職能擴展
在賦稅、訴訟、商業等領域充當中間人,彌補官方制度不足,形成獨特的民間治理模式。
字面組合意義
“歇”指停止、休息,“家”指家庭或場所,字面可理解為“停歇于家”或“歇腳之處”。
方言中的生活狀态
北方部分地區用“歇家”形容暫時停止工作回家休息的狀态,強調調整身心或家庭團聚,但此用法權威記載較少。
“歇家”的核心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在明清貿易史中,它是兼具客棧、經紀、中介功能的綜合性機構;現代方言中可能引申為休息狀态,但非主流用法。建議通過權威曆史資料(如、5、7)進一步了解其社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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