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署名。職掌平理獄訟及警巡檢稽之事。 遼 代始置于京師, 金 元 因之。《金史·百官志三》:“諸京警巡院,使一員,正六品,掌平理獄訟、警察别部,總判院事。副一員,從七品,掌警巡之事。” 元 杜仁傑 《耍孩兒·喻情》曲:“警巡院倒了牆--賊見賊。”《續文獻通考·職官九》:“ 遼 南面五京警巡院,官有警巡使、副使…… 元 左右警巡二院,官有達嚕噶齊使、副使、判官各一人,典史各三人。”
警巡院是中國古代遼、金、元三朝在都城及重要城市設置的治安管理與司法機構,兼具現代警察與基層司法職能。其核心職責在于維護都城治安、審理訴訟、稽查盜賊及管理城市民政事務,是當時城市治理的重要官方部門。以下分朝代詳述其職能與沿革:
警巡院始設于遼代五京(上京、東京、南京等),屬南面官系統。據《遼史·百官志》記載,其長官為警巡使,負責都城治安巡查、緝捕盜賊及處理民間訴訟。遼南京(今北京)警巡院是維護燕京秩序的核心機構,開後世都城專職治安機構之先河。
來源:
《遼史·百官志四》載:“五京警巡院,職同開封府左右軍巡院,掌平理獄訟、警巡稽察之事。”
參考鍊接:中華書局《遼史》點校本(需訂閱訪問)
金代沿襲遼制,在中都(今北京)、南京(今開封)等五京設警巡院,職能進一步細化:
《金史·百官志》明确其長官為警巡使(正六品),下設判官、軍巡使等職,形成層級管理體系。
來源:
《金史·百官三》:“諸京警巡院,使一員,正六品,掌平理獄訟、警察别部。”
參考鍊接: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金史》原文
元代警巡院制度達至頂峰,除大都(北京)、上都外,亦設于杭州等路府。其職能擴展至:
據《元史·百官志》,大都警巡院設達魯花赤(蒙古監官)、警巡使各一員,品級提升至正五品,反映其地位提升。
來源:
《元史·百官六》:“大都警巡院,達魯花赤一員,警巡使一員……掌京城盜賊奸僞鞫捕之事。”
參考鍊接:國學導航《元史》電子版
警巡院是10-14世紀中國城市管理制度的重要創新,體現古代國家對都城秩序的強化管控。其職能融合治安、司法、民政,可視為現代城市公安局、法院及民政部門的雛形。元代後,警巡院隨制度變革逐漸消亡,職能并入兵馬司等機構。
學術參考:
韓光輝《北京曆史人口地理》指出:“金元警巡院是都城戶籍管理與治安的核心機構,為明清五城兵馬司制度奠定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參考鍊接: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檢索書名可獲取部分内容)
警巡院是中國古代遼、金、元三朝設立的城市治安與民政管理機構,其核心職能涵蓋治安維護、司法訴訟及戶籍管理等。以下是詳細解析:
警巡院是官署名,最初由遼代在京師設立,後延續至金、元兩朝。其名稱由“警巡”(巡查治安)和“院”(官署機構)組成,主要承擔城市治安管理、案件審理及民事糾紛調解等職責。
遼代初創
金代發展
元代延續
警巡院作為古代城市管理的重要機構,通過整合治安、司法與民政職能,有效維護了遼金元時期大都市的秩序。其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對後世城市管理制度有一定影響,尤其在戶籍管理和基層司法方面具有開創性意義。
如需更完整的文獻記載,可參考《金史·百官志》及元代相關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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