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署名。职掌平理狱讼及警巡检稽之事。 辽 代始置于京师, 金 元 因之。《金史·百官志三》:“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总判院事。副一员,从七品,掌警巡之事。” 元 杜仁杰 《耍孩儿·喻情》曲:“警巡院倒了墙--贼见贼。”《续文献通考·职官九》:“ 辽 南面五京警巡院,官有警巡使、副使…… 元 左右警巡二院,官有达嚕噶齐使、副使、判官各一人,典史各三人。”
警巡院是中国古代辽、金、元三朝在都城及重要城市设置的治安管理与司法机构,兼具现代警察与基层司法职能。其核心职责在于维护都城治安、审理诉讼、稽查盗贼及管理城市民政事务,是当时城市治理的重要官方部门。以下分朝代详述其职能与沿革:
警巡院始设于辽代五京(上京、东京、南京等),属南面官系统。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其长官为警巡使,负责都城治安巡查、缉捕盗贼及处理民间诉讼。辽南京(今北京)警巡院是维护燕京秩序的核心机构,开后世都城专职治安机构之先河。
来源:
《辽史·百官志四》载:“五京警巡院,职同开封府左右军巡院,掌平理狱讼、警巡稽察之事。”
参考链接:中华书局《辽史》点校本(需订阅访问)
金代沿袭辽制,在中都(今北京)、南京(今开封)等五京设警巡院,职能进一步细化:
《金史·百官志》明确其长官为警巡使(正六品),下设判官、军巡使等职,形成层级管理体系。
来源:
《金史·百官三》:“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
参考链接: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金史》原文
元代警巡院制度达至顶峰,除大都(北京)、上都外,亦设于杭州等路府。其职能扩展至:
据《元史·百官志》,大都警巡院设达鲁花赤(蒙古监官)、警巡使各一员,品级提升至正五品,反映其地位提升。
来源:
《元史·百官六》:“大都警巡院,达鲁花赤一员,警巡使一员……掌京城盗贼奸伪鞫捕之事。”
参考链接:国学导航《元史》电子版
警巡院是10-14世纪中国城市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体现古代国家对都城秩序的强化管控。其职能融合治安、司法、民政,可视为现代城市公安局、法院及民政部门的雏形。元代后,警巡院随制度变革逐渐消亡,职能并入兵马司等机构。
学术参考:
韩光辉《北京历史人口地理》指出:“金元警巡院是都城户籍管理与治安的核心机构,为明清五城兵马司制度奠定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参考链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检索书名可获取部分内容)
警巡院是中国古代辽、金、元三朝设立的城市治安与民政管理机构,其核心职能涵盖治安维护、司法诉讼及户籍管理等。以下是详细解析:
警巡院是官署名,最初由辽代在京师设立,后延续至金、元两朝。其名称由“警巡”(巡查治安)和“院”(官署机构)组成,主要承担城市治安管理、案件审理及民事纠纷调解等职责。
辽代初创
金代发展
元代延续
警巡院作为古代城市管理的重要机构,通过整合治安、司法与民政职能,有效维护了辽金元时期大都市的秩序。其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对后世城市管理制度有一定影响,尤其在户籍管理和基层司法方面具有开创性意义。
如需更完整的文献记载,可参考《金史·百官志》及元代相关史料。
案杀鳌极八蛮笨谜箯舆瘪三敝盖不弃秉公无私钗德成卢成俗宠借抽薹垂殁除门耽待等伦电冰柜彫枯旛胜发体敷锡勾押河水怀铅提椠艰巨教区矫杀交疑经折装经售金霞进酌缉艇究毕顆凍筐缘闚观昆从老不死零敲碎打路透社梅花眼绵延不绝默字片批蒲姑锵金磬欬汽碾祈年殿七阻八挡圣法思而不学则殆素冯几损气醍齐外壤偎干就湿显显翼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