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學名詞。指當事人不能預見和人力所不能抗禦的強制力量,如台風、洪水、地震或戰争等。在刑法上,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不負刑事責任。在民法上,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合同或引起財物毀損的,不負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通常在合同或法律中作為免責事由。以下是詳細解釋:
不可抗力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中被明确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核心特征是同時滿足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例如突發疫情、自然災害等)。該條款規定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義務時,當事人原則上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可抗力不同于“意外事件”,後者可能因可預見性或可避免性而無法免責。例如,合同籤訂時已知的天氣風險屬于可預見情況,不構成不可抗力。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定義、司法實踐和典型案例,如需完整條款或特殊情形判定,建議參考《民法典》原文或咨詢專業律師。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或事件。它是對于人力所不能控制的外部因素的稱呼。
不可抗力的拆分部首是不、可、力,共3個部首;它的總筆畫數為10個。
不可抗力一詞來源于法律,是指在合同法律中用來避免一方因不可預見的、不能避免的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而産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
不可抗力的繁體字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古時候漢字寫法與現代寫法相同。
由于地震導緻道路損壞,這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不需要賠償責任。
不可抗拒、不可逆、不可預見
力不從心、無能為力
可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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