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偵察捕捉。《宋史·食貨志上六》:“惟是 川 蜀 、 江 、 浙 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
“察捕”在現代漢語中屬于生僻詞組合,現行權威漢語詞典未收錄該詞條。根據語素拆分分析,“察”指觀察、調查(《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133頁),“捕”指捉拿、逮捕(《現代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98頁)。兩字組合可理解為通過偵查實施抓捕的行為,與“緝捕”“偵查逮捕”等法律術語存在關聯性。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有零星用例,如明代《刑案彙覽》記載“着令有司嚴加察捕”,指官府對犯罪嫌疑人的調查緝拿程式。現代司法體系中,此類行為已規範化為“偵查”“拘捕”等法定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章)。
建議在正式文書中使用“偵查逮捕”“緝拿歸案”等法定術語。若需查詢更多古代司法術語,可參閱《中國曆代刑法志譯注》(中華書局,2021年修訂版)或訪問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ncpssd.org)的法學專題數據庫。
“察捕”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á bǔ,其核心含義為偵察捕捉。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通過觀察、調查等手段進行偵查,并實施抓捕的行為。常用于描述古代官府或相關職責人員對罪犯、違法事件的追蹤與緝拿。
單字拆分
該詞在《宋史·食貨志上六》中有明确用例:
“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于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
此處指宋代某些地區的上等戶因驕縱不願承擔偵查抓捕的職責。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宋史》原文或權威漢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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