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誡勉勵。《北史·僭僞附庸傳·蕭琮》:“及嗣位,帝賜以璽書,敦勉之。又賜 梁 之大臣璽書,誡勉之。”
“誡勉”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規範意義的複合詞,由“誡”與“勉”兩個語素構成。從語義學角度分析,“誡”指告誡、規勸,含警示糾正之意;“勉”指勉勵、督促,含正向激勵之義。兩者結合後形成“通過告誡與激勵相結合的方式促使對象改正不足”的核心語義(《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
該詞在當代中國政治語境中特指一種監督執紀方式。根據《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第21條,誡勉是黨組織對存在輕微違紀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的教育措施,包含書面誡勉和談話誡勉兩種形式,旨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解讀)。實施時需出具《誡勉書》,記錄問題性質、整改要求及期限,結果影響幹部考核任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24條)。
從語用功能看,誡勉制度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管黨治黨原則,兼具紀律約束與教育挽救雙重功能。其適用标準包括: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違規情節較輕、可不予處分但需及時糾正等情形(中央組織部《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誡勉”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jiè miǎn,主要含義為告誡勉勵,常用于對存在輕微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管理。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誡勉”指通過談話規誡、監督管理等方式,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其核心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體現組織對幹部的警示與激勵雙重作用。
誡勉與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等同屬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态”,但區别于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其後果輕于處分,但會影響評優評先,且需在考核期内完成整改。
該詞最早見于《北史·僭僞附庸傳》,記載隋帝賜書“誡勉”蕭琮及梁國大臣,意為告誡與勉勵并行。
誡勉是一種兼具教育性和約束性的管理措施,適用于幹部存在輕微問題但未達到處分标準的情形,旨在通過警示與幫扶結合,促進幹部改進提升。如需完整法規或案例,可參考《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及紀檢監察部門公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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