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留吞沒。《魏書·谷洪傳》:“ 洪 性貪奢……時 顯祖 舅 李峻 等初至京師,官給衣服, 洪 輒截沒。”《魏書·祖瑩傳》:“ 李崇 為都督北讨,引 瑩 為長吏。坐截沒軍資,除名。”
截沒在《漢語大詞典》中被釋為"中途截取私吞財物",這一釋義源于古代司法文獻對貪腐行為的描述。該詞由"截"(攔阻)和"沒"(占有)兩個語素構成,屬于偏正式複合動詞。在《唐律疏議·職制律》可見"諸受人財而為請求者,坐贓論加二等;監臨勢要,準枉法論。與財者,坐贓論減三等"等記載,印證古代對截沒行為的法律規制。
現代法律語言體系中,該詞已演變為"截留侵吞"等規範表述。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雖未單列詞條,但在"截留"詞項下注明"應交給公家的款項或物品私自扣留",可視為截沒的當代語義延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新華成語大詞典》中"中飽私囊"的典故解析,也佐證了此類行為的曆時性特征。
在古籍整理領域,國家圖書館藏明刻本《吏學指南》載有"凡官物當給者,不得稽留克減",該條文可作為研究截沒現象的曆史語料。北京大學《漢學引得叢刊》對宋代司法文書的整理成果中,亦發現多起涉及"截沒官銀"的訴訟案例記載。
“截沒”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主要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截沒”是帶有貶義的動詞,多用于曆史語境,強調通過職權非法侵占財物。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魏書》等史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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