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刑名。用鞭打死。《晉書·王猛載記》:“ 猛 下車,明法峻刑,澄察善惡,禁勒強豪。鞭殺一吏,百姓上書訟之。”《魏書·任城王澄傳》:“往年州於大市鞭殺五人,及檢贓狀,全無寸尺。”
“鞭殺”是漢語中一個曆史性刑罰術語,指通過鞭刑緻人死亡的暴力處決方式。該詞由“鞭”(古代刑具,指用皮革或繩索制成的長條狀抽打工具)與“殺”(緻死行為)組合而成,字面含義為“以鞭擊緻死”。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鞭殺”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嚴酷刑罰或私刑場景,例如《漢書·刑法志》中提及的“鞭撲過當,或至殺人”即指此類現象。
在曆史實踐中,“鞭殺”常見于先秦至漢代的刑罰體系。例如《史記·李斯列傳》記載趙高“使人誣告李由謀反,遂具五刑,鞭殺之”,表明其作為法定刑與非法私刑的雙重屬性。此類行刑方式因過度殘酷,在漢文帝廢除肉刑後逐漸減少,但仍在部分朝代作為軍法或私刑存在。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說文解字》将“鞭”釋為“驅也”,本義為駕馭馬匹的工具,後衍生出刑具含義;“殺”在甲骨文中象形為以戈擊首,二者組合完整呈現了暴力執行的動作過程。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日常使用範疇,僅存于曆史文獻及特定語境中。
“鞭殺”是古代的一種刑罰,指用鞭子将人打死,屬于較為嚴酷的死刑執行方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鞭殺”是古代以鞭刑執行死刑的方式,常見于史書對嚴酷司法的記載。其曆史案例既體現古代法律的威懾性,也暴露了刑罰濫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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