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産。 宋 洪邁 《夷堅志丁·孔都》:“獄成,釀者坐徒刑,且籍産拆屋,四鄰皆均賞錢。” 明 沉德符 《野獲編·曆法·厘正曆法》:“其時 彭德清 以 王振 黨拟斬,瘐死獄中,僇屍籍産矣,而同事疇人,猶襲其説如此。”《清史稿·高宗紀三》:“壬寅,追論 素誠 貪淫激變罪,籍産,戍其子於 伊犁 。”
“籍産”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文化含義的曆史詞彙,現多寫作“籍産”。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律法文獻解釋,其核心含義指因犯罪或政治原因被官府沒收、登記造冊的私人財産。該詞由“籍”(登記、沒收)與“産”(財産)兩個語素構成,最早見于唐代律令,如《唐律疏議》規定“謀反者,籍沒其家産”,《宋史·刑法志》亦載“贓滿五貫者,籍産抵償”。
在具體使用中,“籍産”包含三個特征:
現代法律體系雖已淘汰該制度,但相關概念仍存于法制史研究中。北京大學《中國法制史》教材指出,籍産制度反映了古代“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治理思想,其執行流程在《慶元條法事類·刑獄門》中有詳細記載。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見于曆史文獻及法學論著,如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古代經濟史》引用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案例,記載籍産用于補償受害者家屬的司法實踐。
(主要參考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中華書局《唐律疏議》、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宋史》點校本)
“籍産”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籍産”指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産,是古代刑罰的一種附加手段,常見于宋、明、清等朝代的司法記錄中()。
該詞屬古漢語,現代司法體系已無此刑罰,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語境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夷堅志》《清史稿》等原始文獻來源。
百煉鉛版插悲鸾扇波羅蔔兒彩氣策第誠亮帶引低垂疊香英頂針續麻二惑二陰發令法田封蔭芬氲根雕跟鬥翻更踐拐棍骨冬圭衮瑰儒毂擊何滿子壞舛淮夷渙彰嘩晔疆隴借對記功徑率掎挈伺詐聚集聚寇狂瞽鬣鬁禮義驢頭不對馬嘴緑蟻買船梅湖緬求褭腳青骢秋搜生物同好屯街塞巷微禽蚊眉五方旗遐紀相合銜煙斜視眼新定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