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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産的意思、籍産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籍産的解釋

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産。 宋 洪邁 《夷堅志丁·孔都》:“獄成,釀者坐徒刑,且籍産拆屋,四鄰皆均賞錢。” 明 沉德符 《野獲編·曆法·厘正曆法》:“其時 彭德清 以 王振 黨拟斬,瘐死獄中,僇屍籍産矣,而同事疇人,猶襲其説如此。”《清史稿·高宗紀三》:“壬寅,追論 素誠 貪淫激變罪,籍産,戍其子於 伊犁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籍産”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文化含義的曆史詞彙,現多寫作“籍産”。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律法文獻解釋,其核心含義指因犯罪或政治原因被官府沒收、登記造冊的私人財産。該詞由“籍”(登記、沒收)與“産”(財産)兩個語素構成,最早見于唐代律令,如《唐律疏議》規定“謀反者,籍沒其家産”,《宋史·刑法志》亦載“贓滿五貫者,籍産抵償”。

在具體使用中,“籍産”包含三個特征:

  1. 強制性:屬于刑罰附加措施,非自願上交
  2. 程式性:需經官府登記造冊(《大明會典》稱為“造籍”)
  3. 處置性:沒收財産歸國庫或作特定用途

現代法律體系雖已淘汰該制度,但相關概念仍存于法制史研究中。北京大學《中國法制史》教材指出,籍産制度反映了古代“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治理思想,其執行流程在《慶元條法事類·刑獄門》中有詳細記載。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見于曆史文獻及法學論著,如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古代經濟史》引用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案例,記載籍産用于補償受害者家屬的司法實踐。

(主要參考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中華書局《唐律疏議》、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宋史》點校本)

網絡擴展解釋

“籍産”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一、基本定義

“籍産”指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産,是古代刑罰的一種附加手段,常見于宋、明、清等朝代的司法記錄中()。

二、曆史用例

  1. 宋代案例
    洪邁《夷堅志》記載,罪犯被判徒刑後,官府“籍産拆屋”,沒收其房産和資産()。
  2. 清代案例
    《清史稿》提到官員素誠因“貪淫激變”被治罪後,不僅本人被懲處,其子亦被流放,家産遭沒收()。

三、詞源與結構

四、相關詞彙

五、現代使用

該詞屬古漢語,現代司法體系已無此刑罰,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語境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夷堅志》《清史稿》等原始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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