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入戶籍的平民。 唐 孫樵 《寓汴觀察判官書》:“今京兆二十四縣,半為東西軍所奪,然亦不過籍占編民,翼蔽墾田,其辭獄曲直,尚歸京兆。” 宋 王禹偁 《拟罷蘇州貢橘诏》:“置候供須,耗吾廩實;隄防推輓,動我編民。忍将口腹之資,重困黔黎之力?” 明 徐渭 《為請複新建伯封爵疏》:“使功臣之骸,藳葬原野,子孫微賤,下同編民,非所以廣聖意、勸忠良也。” 清 劉大櫆 《許遊擊墓志銘》:“ 鉛山 有編民 查氏 ,居家無故,而忽奉按察司提問。”
“編民”是古代中國戶籍制度中的特定概念,其核心含義及背景可歸納如下:
基本定義
指被編入官方戶籍的平民,即納入國家人口管理體系的普通百姓。這一群體需承擔賦稅、徭役等義務,與未入籍的流民或特權階層相區别。
曆史背景與功能
戶籍制度自秦漢以來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通過“編民”實現人口統計、稅收征管和治安管理。例如唐代孫樵提到軍隊占用編民戶籍以控制墾田,說明編民與土地、賦役直接關聯。
文獻例證
同義詞與關聯詞
近義詞包括“平民”“黔黎”(百姓代稱),反義詞則如未入籍的流民或享有特權的士族。
社會意義
編民制度體現了古代中央集權對基層的控制,既是國家財政來源,也維系社會秩序。明代徐渭曾以功臣後代淪為編民為例,強調戶籍對身份的影響。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使用場景,可參考《寓汴觀察判官書》《拟罷蘇州貢橘诏》等原文。
編民是一個漢語詞組,意為編纂民間資料、研究記錄民間文化和民俗等。它由兩個字組成,分别是“編”和“民”。
“編”字的部首是“纟”,它的筆畫數為9。
“民”字的部首是“氏”,它的筆畫數為5。
“編民”一詞常用于學術研究和民俗學界。它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的文獻記載,早在《周禮·春官·司經》中就有“所謂‘編民’者,謂無常文義曰經,衆遠小民者曰民,民事其類謂之編民”。
在繁體中,“編”字的寫法為“編”,“民”字的寫法為“民”。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字形和現代有所不同。以“編”字為例,在古代漢字中,“編”字的寫法為三個“纟”字組成,并且字形更加複雜。而“民”字的古代寫法與現代基本保持一緻。
他緻力于編民方面的研究,深入挖掘和記錄了許多珍貴的民俗資料。
編纂、編寫、編目、民間、民俗、民族
搜集、整理、研究、記錄
丢棄、忽視、忘卻、遺失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