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秉承皇帝意旨,由刑科籤發的逮捕人的公文。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禁僞·駕帖之僞》:“祖制,錦衣衞拏人,有駕帖發下,須從刑科批定,方敢行事。”《明史·楊漣傳》:“片語稍違,駕帖立下,勢必興同文館獄而後已。”《天雨花》第二六回:“奇刑酷法追贜拷,矯行駕帖目無君。”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三六章:“駕帖捕人,奸6*淫婦女,搶掠財物,格殺平民佃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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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帖是明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種特殊公文,指由錦衣衛籤發、經皇帝核準後用于逮捕或傳訊官員的官方憑證。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方面:
逮捕憑證的性質
駕帖本質是司法執行的授權文書。明代錦衣衛作為皇帝直屬的特務機構,需持駕帖方可合法逮捕朝廷官員。該文書需載明被捕者姓名、罪名及執行人員信息,并加蓋皇帝印玺(如“欽差總督東廠官校辦事太監關防”)方具法律效力。其籤發流程體現皇權對司法權的直接控制,常見于政治案件或重大刑獄。
制度演變與争議
駕帖制度在明代中後期逐漸異化。嘉靖年間因宦官擅權,出現僞造駕帖或未經皇帝親批即濫發的現象,導緻司法程式失控。萬曆時期首輔張居正改革時曾強調“非奉密旨,不許駕帖拿人”,側面反映其濫用之弊。至明末,駕帖實際效力常依附于東廠勢力,成為黨争工具,最終隨明代司法體系崩潰而消亡。
來源參考:
駕帖是明代特有的司法文書制度,其含義和功能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綜合解析:
基本定義
駕帖是明代秉承皇帝旨意、由刑科籤發的官方逮捕令或處決令。作為廠衛(東廠、錦衣衛)執行逮捕或處決的法定憑證,具有強制執行力。
籤發流程
根據《野獲編》記載,錦衣衛逮捕人犯時需先獲得皇帝授意,再由刑科審核籤發駕帖,形成「皇帝授意→刑科籤發→錦衣衛執行」的三級流程。這種設計本意是對廠衛權力進行制衡。
主要用途
• 逮捕人犯:如《明史·楊漣傳》記載的「駕帖立下」追捕官員案例
• 執行死刑:處決囚犯時需持駕帖至刑場驗證身份
• 特殊稽查:涉及皇室案件的財産搜查等特殊行動
曆史演變
初期嚴格限定使用範圍,但明中後期出現僞造駕帖現象。如萬曆年間出現「駕帖之僞」事件,暴露出制度漏洞。崇祯時期更出現「矯行駕帖目無君」的濫用情況。
社會影響
姚雪垠在《李自成》中描寫駕帖被用于「格殺平民佃戶」,反映了該制度後期淪為特權工具,加劇司法腐敗,成為明代特務政治的重要表征。
延伸參考:現代研究可通過《明史·刑法志》《萬曆野獲編》等典籍,以及黃仁宇《萬曆十五年》對明代司法體系的論述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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