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 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举,以故纵论处,谓“见知法”。《史记·平準书》:“自 公孙弘 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 汉 相, 张汤 用峻文决理为廷尉,於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 裴駰 集解引 张晏 曰:“吏见知不举劾为故纵。”亦省作“ 见知 ”。《史记·酷吏列传》:“﹝ 赵禹 ﹞与 张汤 论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监司。” 汉 桓宽 《盐铁论·刺复》:“故憯急之臣进,而见知废格之法起。”
“见知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秦代,核心内涵为“官吏知情不举,与犯法者同罪”。该制度通过《秦律》确立,后被汉代沿用并完善,成为维护中央集权的重要手段。其名称中的“见知”指官吏在职权范围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法”则指对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从法律构成看,见知法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该制度的实施依据可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的“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汉书·刑法志》亦载有相关实施细则。北京大学藏西汉竹简《赵正书》中发现的律令残篇,为研究该制度提供了实物佐证。
在法学研究领域,见知法被视为中国古代职务犯罪立法的雏形,其“连坐追责”机制对后世监察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的专题研究指出,这项制度客观上强化了官僚系统的自我监督功能,但也存在滥用株连的风险。现代法制建设中,其合理内核已被转化为公务员的法定报告义务。
“见知法”是汉代的一项法律条文,主要针对官吏的失职行为进行约束。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根据汉律规定,官吏若知晓他人犯罪却未举报,将以“故纵”(故意纵容犯罪)的罪名论处。其核心在于强化官吏的监督责任,防止渎职。
历史背景与实施
该法在汉武帝时期被强化推行,与公孙弘、张汤等官员的执政理念相关。例如,《史记·平準书》记载,张汤任廷尉时,通过严苛律令推动“见知法”的应用,导致相关案件数量激增。
法律后果
其他含义补充
在部分文献中,“见知”一词也指通过亲身经历获取知识(如《孟子》中的“见而知之”),但此义项与法律术语“见知法”无直接关联。
见知法体现了汉代“以法治吏”的特点,通过严惩知情不报来加强中央集权。其历史影响需结合《史记》《盐铁论》等文献进一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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