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duce a penalty;abatement of a sentence;commutation (mitigation) of a sentence] 依法減輕原判的刑罰
亦作“減刑”。經過法律手續将原判刑罰減輕。《清會典·刑部四·尚書侍郎職掌四》:“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減刑,曰停遣,各定以時日。”《清明》1982年第2期:“ 魯蓉生 是前一年春天減刑出獄的。”
減刑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原判刑罰基礎上予以減輕的刑事執行制度。該制度既包含縮短刑期的情形,也包含将死刑緩期執行變更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變更為有期徒刑等刑罰種類的變更。
從法律構成來看,減刑需滿足三方面要件:一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确有悔改表現或立功情節;二是減刑幅度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标準;三是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該制度的法律淵源可追溯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明确将“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内外重大犯罪活動”等六類行為列為法定減刑依據。司法實踐中,減刑程式需經過監獄考核、公示、法院聽證等環節,确保刑罰變更的公正性。
(注:本文法律條款引用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文庫及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公開文件)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因悔改或立功表現,依法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款和實踐的詳細解釋:
定義
減刑通過調整原判刑期或刑種(如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體現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其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七十八條,適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四類刑罰。
廣義與狹義
可以減刑
應當減刑(重大立功)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必須減刑:
刑期下限
例外情況
死緩犯減刑需滿足特殊條件(如緩期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
減刑不同于假釋,後者是附條件提前釋放,而減刑直接減少已判刑期。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刑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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