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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意思、減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減刑的解釋

[reduce a penalty;abatement of a sentence;commutation (mitigation) of a sentence] 依法減輕原判的刑罰

詳細解釋

亦作“減刑”。經過法律手續将原判刑罰減輕。《清會典·刑部四·尚書侍郎職掌四》:“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減刑,曰停遣,各定以時日。”《清明》1982年第2期:“ 魯蓉生 是前一年春天減刑出獄的。”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減刑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原判刑罰基礎上予以減輕的刑事執行制度。該制度既包含縮短刑期的情形,也包含将死刑緩期執行變更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變更為有期徒刑等刑罰種類的變更。

從法律構成來看,減刑需滿足三方面要件:一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确有悔改表現或立功情節;二是減刑幅度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标準;三是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該制度的法律淵源可追溯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明确将“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内外重大犯罪活動”等六類行為列為法定減刑依據。司法實踐中,減刑程式需經過監獄考核、公示、法院聽證等環節,确保刑罰變更的公正性。

(注:本文法律條款引用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文庫及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公開文件)

網絡擴展解釋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因悔改或立功表現,依法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款和實踐的詳細解釋:


一、減刑的核心概念

  1. 定義
    減刑通過調整原判刑期或刑種(如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體現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其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七十八條,適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四類刑罰。

  2. 廣義與狹義

    • 狹義:僅針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期調整。
    • 廣義:還包括死緩減刑、罰金減免等。

二、減刑的條件

(一)基礎條件

  1. 可以減刑

    • 确有悔改表現: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與勞動。
    • 一般立功:如阻止他人一般犯罪、檢舉監内外犯罪(需查實)等。
  2. 應當減刑(重大立功)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必須減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 檢舉重大犯罪活動且查實;
    • 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
    • 舍己救人、抗災搶險表現突出;
    • 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

(二)程式條件

  1. 執行機關提請:監獄等刑罰執行機構審查後向法院提交材料。
  2. 法院裁定:中級以上法院根據材料作出是否減刑的裁定。

三、減刑的限度

  1. 刑期下限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刑期≥原判刑期1/2;
    • 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
  2. 例外情況
    死緩犯減刑需滿足特殊條件(如緩期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


四、與其他制度的區别

減刑不同于假釋,後者是附條件提前釋放,而減刑直接減少已判刑期。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刑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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