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duce a penalty;abatement of a sentence;commutation (mitigation) of a sentence] 依法减轻原判的刑罚
亦作“减刑”。经过法律手续将原判刑罚减轻。《清会典·刑部四·尚书侍郎职掌四》:“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各定以时日。”《清明》1982年第2期:“ 鲁蓉生 是前一年春天减刑出狱的。”
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原判刑罚基础上予以减轻的刑事执行制度。该制度既包含缩短刑期的情形,也包含将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等刑罚种类的变更。
从法律构成来看,减刑需满足三方面要件:一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情节;二是减刑幅度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三是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该制度的法律渊源可追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将“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等六类行为列为法定减刑依据。司法实践中,减刑程序需经过监狱考核、公示、法院听证等环节,确保刑罚变更的公正性。
(注:本文法律条款引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库及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公开文件)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悔改或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以下是综合法律条款和实践的详细解释:
定义
减刑通过调整原判刑期或刑种(如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体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类刑罚。
广义与狭义
可以减刑
应当减刑(重大立功)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必须减刑:
刑期下限
例外情况
死缓犯减刑需满足特殊条件(如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减刑不同于假释,后者是附条件提前释放,而减刑直接减少已判刑期。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程序细节,可参考《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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