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使刑獄訟事減少。 明 劉基 《書蘇伯修禦史<斷獄記>後》:“僕嘗往觀於牧民之以簡訟名者,之其庭,草生於階,視其幾,塵積於牘。”
簡訟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由“簡”和“訟”二字構成,屬于文言用法,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其核心含義指減少訴訟或簡化訴訟程式,強調通過行政或司法手段降低糾紛數量、提升處理效率。以下是具體解析:
簡(jiǎn)
訟(sòng)
“簡訟”即通過行政或司法手段減少訴訟案件數量,或簡化訴訟流程以提升效率。其内涵包括:
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強調:“勸民息訟,以簡刑清。”
《周禮·秋官·大司寇》(戰國)
“以兩造禁民訟……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
體現周代已通過制度設計(如貴族特權)減少訴訟參與,隱含“簡訟”思想。
來源:中華書局《周禮注疏》。
《漢書·循吏傳》(東漢班固)
記載漢代官吏龔遂治渤海郡時:“勸民務農桑……獄訟止息。”
反映通過發展民生減少訴訟的實踐。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
《明史·海瑞傳》(清張廷玉)
海瑞任應天巡撫時:“裁節郵傳冗費,士大夫出其境率不得供頓,由是怨頗興。”
其改革包含簡化司法程式以減輕民訟負擔。
來源:中華書局《明史》。
“簡訟”思想與當代“訴源治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一脈相承,如: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
“簡訟:減少訴訟。謂治理政事,使民少争訟。”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8卷第523頁。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未單列“簡訟”,但分釋:
“簡”含“簡化”義(如《左傳·昭公十四年》:“簡兵蒐乘”);
“訟”為“争辯,訴訟”(如《論語·顔淵》:“聽訟,吾猶人也”)。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2版。
“簡訟”是古代司法治理的核心目标之一,強調以制度優化與社會教化降低訴訟率,其理念至今仍影響現代法治實踐。
“簡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側重,具體解釋如下:
“簡訟”需結合語境理解:古代側重“減少訴訟案件”,現代可引申為“高效解紛”。如需深入探究,可參考《書蘇伯修禦史<斷獄記>後》等古籍,或查閱法學類詞典了解現代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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