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稅收。 漢 劉向 《說苑·尊賢》:“ 趙簡子 曰:‘吾門左右客千人,朝食不足,暮收市征;暮食不足,朝收市征,吾尚可謂不好士乎?’”《文獻通考·征榷二》:“令諸州知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所掌鹽麴及市征、地課等并親臨之。”《宋史·扈蒙傳》:“稍遷左補闕,掌 大名 市征。”
市征是中國古代經濟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官府對市場交易行為征收的稅費。其核心含義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市"指集中交易的場所,"征"即征收賦稅。合稱指政府在特定商業區域(如市集、碼頭)向商賈征收的流通稅種。該制度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廛人》記載:"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其中"布"即貨币稅收,包含市場管理費、交易稅等不同名目。
二、曆史演變 唐代實行"兩稅法"後,市征逐漸規範化,宋代市舶司對海外貿易征收"抽解"(實物稅)和"博買"(強制收購),實質屬于市征範疇。據《宋史·食貨志》載,廣州港年征稅額最高達五十萬貫,占全國財政收入的5%以上。
三、社會影響 作為非農業稅源,市征直接影響商品經濟發展。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部分市征項目并入田賦,但專業市場仍保留特定稅種。清代《戶部則例》明确将市稅分為"落地稅""門攤稅"等類别,形成完整征管體系。
現代學者通過出土簡牍考證,漢代"市租"制度已建立按交易額2%征稅的标準,可見市征制度在中國延續兩千餘年,成為研究古代商品經濟的重要切入點。
“市征”是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市場稅收,具體指古代政府對市場交易活動征收的稅賦。以下從不同角度解析該詞:
“市征”是古代政府對市場交易征收的專項稅,需結合曆史文獻與字義綜合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說苑》《文獻通考》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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