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使刑狱讼事减少。 明 刘基 《书苏伯修御史<断狱记>后》:“僕尝往观於牧民之以简讼名者,之其庭,草生於阶,视其几,尘积於牘。”
简讼是汉语中的一个复合词,由“简”和“讼”二字构成,属于文言用法,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其核心含义指减少诉讼或简化诉讼程序,强调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降低纠纷数量、提升处理效率。以下是具体解析:
简(jiǎn)
讼(sòng)
“简讼”即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减少诉讼案件数量,或简化诉讼流程以提升效率。其内涵包括:
例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部》强调:“劝民息讼,以简刑清。”
《周礼·秋官·大司寇》(战国)
“以两造禁民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体现周代已通过制度设计(如贵族特权)减少诉讼参与,隐含“简讼”思想。
来源:中华书局《周礼注疏》。
《汉书·循吏传》(东汉班固)
记载汉代官吏龚遂治渤海郡时:“劝民务农桑……狱讼止息。”
反映通过发展民生减少诉讼的实践。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
《明史·海瑞传》(清张廷玉)
海瑞任应天巡抚时:“裁节邮传冗费,士大夫出其境率不得供顿,由是怨颇兴。”
其改革包含简化司法程序以减轻民讼负担。
来源:中华书局《明史》。
“简讼”思想与当代“诉源治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脉相承,如: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汉语大词典》(罗竹风主编)
“简讼:减少诉讼。谓治理政事,使民少争讼。”
来源: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卷第523页。
《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未单列“简讼”,但分释:
“简”含“简化”义(如《左传·昭公十四年》:“简兵蒐乘”);
“讼”为“争辩,诉讼”(如《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
来源: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2版。
“简讼”是古代司法治理的核心目标之一,强调以制度优化与社会教化降低诉讼率,其理念至今仍影响现代法治实践。
“简讼”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所侧重,具体解释如下:
“简讼”需结合语境理解:古代侧重“减少诉讼案件”,现代可引申为“高效解纷”。如需深入探究,可参考《书苏伯修御史<断狱记>后》等古籍,或查阅法学类词典了解现代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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