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有關法典的争訟。
"辯法"是漢語中由"辯"與"法"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兩個維度解析:
一、字源本義 "辯"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治也",本指通過語言厘清事理。《漢語大詞典》記載其引申義包含辯論、辯解、巧言等,強調邏輯推理與語言表達的雙重能力。"法"字甲骨文作"灋",初義為刑律規範,《爾雅》釋為"常也",指代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體系。
二、複合詞義項
訴訟程式(法律範疇) 《唐律疏議》記載該詞特指司法審理中的争訟程式,如《鬥訟律》"諸辯法者,依律例推問"體現古代訴訟制度中的辯論規則。現代《法學大辭典》定義為"法庭辯論環節的法定程式"。
思辨方法(哲學範疇) 朱熹《朱子語類》卷七十八載"格物辯法"之說,指通過邏輯推演探究事物本質的認知方法。這與亞裡士多德《工具論》中的邏輯學體系形成跨文化呼應。
論辯技藝(修辭範疇) 《文心雕龍·論說》将"辯法"解構為"剖情析采,籠圈條貫"的修辭策略,強調論說過程中結構布局與情感調動的技術規範。
“辯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指與法典相關的争議或訴訟,常見于法律條文或司法讨論中。例如,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能針對法典的具體條款提出不同解讀或抗辯。
指辯論中采用的方法、策略或技巧,用于有效表達觀點、反駁對方論點。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詞典》或法律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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