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因犯罪沒入官中為奴的民戶。《金史·食貨志一》:“甚而丁憂鬻以求仕,監戶鬻以從良,進士出身鬻至及第。” 元 劉祁 《歸潛志》卷一:“元妃 李氏 ,其家因罪沒入官為奴婢,屬監戶。”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五章第二節:“ 金 朝官奴婢中,原為平民籍沒入官的,隸屬宮籍,稱監戶。”
監戶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指古代因罪被官府沒收為奴、隸屬特定管理機構(如寺監)的戶籍人口。其核心含義與來源如下:
取“監管、牢獄”之意,源自官府對罪籍人口的監視與控制。古代監獄系統常稱“監”(如大理寺監),引申為對罪奴的管理機構。
指戶籍單位,強調其身份被編入官府冊籍,區别于平民的“編戶齊民”。
監戶制度盛行于南北朝至唐代,是官奴婢制度的組成部分:
《魏書·高祖紀》載:“诏免靈丘郡監戶為平民”,反映監戶可通過赦令恢複自由身份。唐代敦煌文書亦見“監戶”與“官戶”并稱,均屬官奴系統。
《漢語大詞典》定義為:“古代因罪被沒入官為奴,隸屬監司的戶籍人口”,屬曆史詞彙,今已消亡。
注:因“監戶”為專業曆史術語,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中國曆史大辭典》及南北朝正史記載,未提供網絡鍊接以确保學術嚴謹性。
“監戶”是古代中國(尤其是金朝時期)對特定人群的稱謂,具體含義如下:
指因犯罪被官府沒收為奴的民戶,屬于官奴婢的一種形式。這類人因自身或家族犯罪,被強制劃歸官府管轄,從事勞役或服務。
監戶特指原為平民、因罪被籍沒入官的人群,而其他官奴婢可能包括戰俘或世襲奴籍者。這類人隸屬“宮籍”,由皇室或官府直接管理。
主要承擔官府或宮廷的雜役、手工業等勞動,屬于社會底層群體,人身自由受到嚴格限制。
注意:部分網頁(如)将“監戶”誤釋為“監視家庭行為”的成語,此為現代誤讀,實際曆史含義以金元文獻為準。
罷耗半規管遍處絺绤吹角垂簾大婦禘祀鬥買分民負手腐濁駭犀劍寒官诃佛駡祖橫掃槐宸黃蜀葵畫生忽雷駮胡志明市講唱文學吉诃德吉利草經幄金橘進任浚房開腿課曆空餘冷餐兩得其所流湯滴水蜜蟲南天暖煦判自樸鸷疲緩疲苦謙避挈瓶之知黥彭慶恤柔鈍睿聖世雄刷鑤水渠素描踏踏聽許通慧途途是道完補晚香甕器仙裾箫管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