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原本,本自。 南朝 梁簡文帝 《贈麗人》詩:“判自無相比,還來有 洛神 。” 唐 張鷟 《遊仙窟》:“元來不相識,判自斷知聞。天公強多事,今遣若為分。”
“判自”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詞義解析
由“判”(意為“分”“斷”)和“自”(代詞)組合而成,表示事物原本的狀态或性質。例如:
用法特點
多用于古典詩文,強調事物與生俱來的特質或既定的狀态,與現代漢語的“本來”“原本”接近。
判自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其中“判”和“自”分别是它的兩個部分。
“判”的部首是“刀”,它的總筆畫數是2畫。
“自”的部首是“自”,它的總筆畫數是6畫。
判自一詞并沒有明确的來源淵源,它是由兩個意義相對獨立的漢字組合而成的。其中,“判”一詞源自古代漢語中的“判定”或“裁決”的意思;而“自”的意思是代表個體、自身或由自己所作、所為。
在繁體字中,“判自”仍然保持着相同的寫法。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并沒有特定的規定來表示“判自”這個詞語。因為它是現代漢字組詞的産物,所以在古時候并沒有以“判自”作為一個固定的詞彙。
1. 在這個法庭上,裁判員必須公正地判自每起案件。
2. 自己應該判斷和判自是否做出正确的決策。
判自在一些組詞中作為部分出現,例如:
1. 自判:自己對自己作出判斷。
2. 判決自:由自己作出判斷和決策。
與“判自”意思相近的詞語包括:
1. 自行判斷
2. 自我決定
與“判自”意思相反的詞語包括:
1. 他判:由他人做出判斷。
2. 從他人決定
總結來說,“判自”是一個由“判”和“自”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它表示自己對自己作出判斷和決策的意思。在繁體字中仍然保持着相同的寫法,古代漢字寫法中并沒有固定的形式來表示這個詞。例句、組詞、近義詞和反義詞都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個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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