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因犯罪没入官中为奴的民户。《金史·食货志一》:“甚而丁忧鬻以求仕,监户鬻以从良,进士出身鬻至及第。” 元 刘祁 《归潜志》卷一:“元妃 李氏 ,其家因罪没入官为奴婢,属监户。”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五章第二节:“ 金 朝官奴婢中,原为平民籍没入官的,隶属宫籍,称监户。”
监户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指古代因罪被官府没收为奴、隶属特定管理机构(如寺监)的户籍人口。其核心含义与来源如下:
取“监管、牢狱”之意,源自官府对罪籍人口的监视与控制。古代监狱系统常称“监”(如大理寺监),引申为对罪奴的管理机构。
指户籍单位,强调其身份被编入官府册籍,区别于平民的“编户齐民”。
监户制度盛行于南北朝至唐代,是官奴婢制度的组成部分:
《魏书·高祖纪》载:“诏免灵丘郡监户为平民”,反映监户可通过赦令恢复自由身份。唐代敦煌文书亦见“监户”与“官户”并称,均属官奴系统。
《汉语大词典》定义为:“古代因罪被没入官为奴,隶属监司的户籍人口”,属历史词汇,今已消亡。
注:因“监户”为专业历史术语,释义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中国历史大辞典》及南北朝正史记载,未提供网络链接以确保学术严谨性。
“监户”是古代中国(尤其是金朝时期)对特定人群的称谓,具体含义如下:
指因犯罪被官府没收为奴的民户,属于官奴婢的一种形式。这类人因自身或家族犯罪,被强制划归官府管辖,从事劳役或服务。
监户特指原为平民、因罪被籍没入官的人群,而其他官奴婢可能包括战俘或世袭奴籍者。这类人隶属“宫籍”,由皇室或官府直接管理。
主要承担官府或宫廷的杂役、手工业等劳动,属于社会底层群体,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注意:部分网页(如)将“监户”误释为“监视家庭行为”的成语,此为现代误读,实际历史含义以金元文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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