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if]∶假設,如果
假令有取。——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
(2) [acting county magistrate]∶臨時代理縣令
(1).假如;即使。《史記·管晏列傳贊》:“假令 晏子 而在,餘雖為之執鞭,所忻慕焉。”《晉書·蔡谟傳》:“假令不能者為之,其将濟乎,将不濟也?” 唐 李白 《上李邕》詩:“大鵬一日同風起,摶搖直上九萬裡。假令風歇時下來,猶能搊卻滄溟水。”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錢東麓》:“曩時年壯氣盛,精力足副,假令今日為之,恐不復能如昔時矣。” 章炳麟 《五無篇》:“假令政權堕盡,則犬馬異類。”
(2).謂暫時代理縣令。 唐 柳宗元 《送薛存義之任序》:“ 存義 假令 零陵 二年矣。”
假令是古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虛詞,其核心意義與“假設”“臨時”相關,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
表假設的連詞
意為“假如”“如果”,常用于文言文假設複句的開端,引出虛拟條件。例如《史記·淮陰侯列傳》中“假令韓信學道謙讓”,即通過假設情境論述觀點。該用法在唐宋文獻中高頻出現,如柳宗元《答韋中立論師道書》的“假令有取,亦不敢為人師”。
指臨時法令或權宜措施
作名詞時,“假”含“暫行代理”之義,“令”指政令,合稱代指特殊時期頒布的暫行法規。如《宋史·刑法志》載“假令之設,所以濟法之窮”,說明其作為正式法令補充的功能。此義項多出現于古代律法文獻,需結合具體語境辨析。
“假令”是古漢語中的多義詞,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假設連詞(常見)
表示“假如”“即使”等假設關系,用于條件複句。
例證:
官職代理(特殊)
指“暫時代理縣令”,屬古代官場用語。
例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用例,可參考《史記》《柳河東集》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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