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謄錄院負責謄錄考生試卷事務的官員,在進士舉人和五種貢生中選派,由皇帝任命。《清史稿·選舉志三》:“ 乾隆 九年停其例,并受卷、彌封、謄録、對讀等官子弟、戚族亦一體迴避矣。” 商衍鎏 《清代科舉考試述錄》第二章第三節:“每日派謄三卷,謄録書手不準攜帶墨筆,如有頂冒入場,代人改竄文藝者,查出治罪,以謄録官管理之。”
謄録官是中國古代科舉考試制度中的重要職官名稱,其核心職責為"謄寫試卷以杜舞弊"。該官職始設于宋代,主要工作是将考生原始答卷用朱筆謄抄為副本,供考官批閱,原始墨卷則封存備查。據《宋史·選舉志》記載,謄録制度确立于景德二年(1005年),旨在通過"糊名易書"的方式阻斷考官識别考生筆迹的可能。
在具體運作中,謄録官需從書吏中選拔楷書工整者,在貢院封閉環境下完成謄寫,且不得攜帶筆墨入場。明代《禮部志稿》載其工作流程:"受卷官收訖,即付彌封官封訖,送謄録所"。清代沿襲此制,《清會典》規定謄録官需在試卷加蓋關防印信,每名謄寫手日謄卷數不得超過三份。
該官職的設立标志着中國文官選拔制度的重要革新,通過技術手段維護考試公平,其防弊機制對現代考試制度仍具借鑒意義。現存北京孔廟的清代科舉文物中,仍可見到謄録官使用的特制朱筆與格式用紙。
“謄録官”是明清時期科舉考試中的一種官職,主要負責謄錄考生試卷,确保閱卷的公平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謄録官(拼音:téng lù guān)是科舉考試中負責将考生原始試卷用統一筆迹謄抄的官員,其核心職責是防止閱卷人通過筆迹辨認考生身份,從而維護考試公正性。
職責範圍
選拔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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