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domestic discipline exercised by the head of a feudal household]∶家長統治本家或本族人的法度
聖賢家法。——清· 全祖望《梅花嶺記》
(2) [a rod for punishing children or servants in a feudal household]∶家長責打家人或孩子的用具
(1). 漢 初儒家傳授經學,都由口授,數傳之後,句讀義訓互有歧異,乃分為各家。師所傳授,弟子一字不能改變,界限甚嚴,稱為家法。至 唐 代家法已基本消亡。 漢 應劭 《風俗通·十反·司徒梁國盛允》:“ 叔矩 則其孝敬,則粥身苦思,率禮無違矣;則其友于,則褒兄委榮,盡其哀情矣;則其學藝,則家法洽覽,誨人不倦矣;則其政事,則施於已試,靡有闕遺矣。”《後漢書·徐防傳》:“伏見太學試博士弟子,皆以意説,不修家法,私相容隱,開生姦路。” 李賢 注:“諸經為業,各自名家。”《宋書·百官志上》:“ 漢武 建元 五年,初置五經博士。 宣 成 之世,五經家法稍增,經置博士一人。” 明 宋濂 《諸子辯》:“ 穆公 之立,距 孔子 之沒七十年, 子思 疑未長也,而何有答問哉?兼之氣質萎弱,不類 西京 以前文字,其僞妄昭然可見。或者謂其能守家法,不雜怪奇,歷 戰國 、 秦 、 漢 流俗而無所浸淫,未必然也,未必然也!” 清 王鳴盛 《十七史商榷·漢書二十一·師法》:“ 漢 人重師法如此。又稱家法,謂其一家之法,即師法也。”以後 宋 明 理學家把道統當作家法。 明 李贽 《答耿中丞書》:“‘學其可無術歟’,此公至言也,此公所得於 孔子 而深信之以為家法者也。”
(2).治家的禮法。《宋書·王弘傳》:“ 弘 明敏有思緻,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禮法,凡動止施為,及書翰儀體,後人皆依倣之,謂為 王太保 家法。” 唐 韓愈 《興元少尹房君墓志》:“祖諱 肱 ,為 虢州 司馬;父諱 巒 ,都水使者,皆名,能守家法。” 宋 歐陽修 《太子太師緻仕杜祁公墓志銘》:“自 唐 滅,士喪其舊禮,而一切苟簡,獨 杜 氏守其家法。”
(3).指學術、文藝流派的風格、傳統。 宋 梅堯臣 《與二弟過溪至廣教蘭若》詩:“長廊 顔頵 碑,字體家法傳。” 明 胡應麟 《詩薮·近體上》:“初 唐 四十韻惟 杜審言 ,如《送李大夫作》,實自 少陵 家法。” 清 張爾岐 《蒿庵閑話》卷一:“曆象器算是其所長,君子固當節取。若論道術,吾自守吾家法可耳。”
(4).泛指傳統的習性。 魯迅 《書信集·緻姚克》:“革命以後,本可開展一些了,而還是守着奴才家法,不過這于飯碗,是極有益處的。”
(5).舊時家長責打子女、奴婢的用具。《醒世恒言·白玉娘忍苦成夫》:“﹝ 張萬戶 ﹞教左右快取家法來,弔起賤婢打一百皮鞭。” 清 李漁 《蜃中樓·抗姻》:“叫丫鬟取家法來,待我賞他個下馬威。”《孽海花》第二六回:“ 彩雲 道:‘這個請 陸大人 放心,我再吵鬧,好在 陸大人 會請太太拿家法來責打的。’”
“家法”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文化背景下具有多重含義,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在漢代經學傳統中,“家法”指師徒相傳的學術理論和治學方法。例如,東漢時期“五經博士各以家法傳授”,要求弟子嚴格遵循師承體系,不得擅自改動内容,形成了獨特的學術流派風格。這種傳統後來也延伸到文藝領域,泛指某一流派的風格或思想體系。
作為封建社會的産物,“家法”是調整家族内部成員關系的規範,包括人身、財産管理及倫理準則。例如,《睢陽袁氏家譜序》中提到的“聖賢家法”,即強調家長通過禮法管理家族事務。其内容涵蓋家庭關系處理、道德教育等,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作為司法依據的補充。
“家法”也指代封建家長用于懲戒家人的用具,如棍棒等。例如《醒世恒言》中提到的“取家法來,吊起賤婢打一百皮鞭”,反映了其在家庭中的權威象征。
“家法”從學術流派到家族治理,再到禮法工具,體現了古代中國“家國同構”的社會特征。盡管現代法律體系取代了其強制性功能,但作為文化符號仍影響着家庭倫理建設。
家法是指家庭内部規定的行為準則和紀律制度。在家庭中,家法起着管理家庭成員、維護家庭秩序的重要作用。
“家法”中的部首為“宀”(寶蓋),筆畫數為10。
“家法”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的家族制度。在古代社會,家族制度非常重要,各個家族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來管理家族成員。
“家法”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家法」,沒有變化。
在古代,使用的是篆書和隸書字體,所以“家法”在古時候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形态保持一緻。
我們家世代相傳的家法,是我們共同遵守的準則。
家法:家庭内的法規制度。
家風家訓:家族的風氣和教誨。
家規:家庭成員遵守的規章制度。
家規、家訓。
寬松、自由。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