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掌管山、澤、林、川的官員。《禮記·月令》:“﹝季夏之月﹞是月也,命四監大合百縣之秩芻,以養犧牲。” 鄭玄 注:“四監,主山林川澤之官。”
(2).指 周 代縣屬四郡所設的郡大夫。《呂氏春秋·季冬》:“乃命四監收秩薪柴,以供寝廟及百祀之薪燎。” 高誘 注:“四監者, 周 制天子畿方千裡之内分為百縣,縣有四郡,郡有一大夫監之,故命四監,使收掌薪柴也。”
“四監”是一個曆史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文獻中有不同解釋,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種:
根據《禮記·月令》和《呂氏春秋》記載,“四監”指古代負責管理山、澤、林、川等自然資源的官職。例如:
另一種說法認為,“四監”是周代縣屬四郡的監察官員,即郡大夫,主要負責地方行政監察事務。
需注意的是,部分資料(如)提到“四監”為明代官職,但此說法未見于權威典籍,可能為誤傳。建議優先參考《禮記》《呂氏春秋》等先秦文獻的記載。
《四監》是指控制監督國家或者組織權力的四個分支,即立法、行政、司法和輿論監督。
《四監》的拆分部首為“囗”和“木”,部首“囗”表示圍繞,部首“木”表示與木材有關。這個詞的筆畫數為8畫。
《四監》這個詞最早出現在中國古代,描述了國家或組織内四個監督權力的分支。
《四監》的繁體字為「四監」。
在古代日本漢字寫法中,四監的寫法為「四監」。
1. 隻有四監分立,才能實現權力的制衡和平衡。
2. 做好四監工作,是确保國家良好運行的重要保障。
四監沒有明确的組詞,但可以根據具體上下文進行組詞,如“四監體制”、“四監聯動”等。
與四監意思相近的詞語有“三權分立”,它也是指國家權力被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獨立的機關。
四監沒有明确的反義詞,因為它描述的是控制監督權力的四個分支,沒有明确的相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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