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掌管山、澤、林、川的官員。《禮記·月令》:“﹝季夏之月﹞是月也,命四監大合百縣之秩芻,以養犧牲。” 鄭玄 注:“四監,主山林川澤之官。”
(2).指 周 代縣屬四郡所設的郡大夫。《呂氏春秋·季冬》:“乃命四監收秩薪柴,以供寝廟及百祀之薪燎。” 高誘 注:“四監者, 周 制天子畿方千裡之内分為百縣,縣有四郡,郡有一大夫監之,故命四監,使收掌薪柴也。”
"四監"是中國古代職官制度中的特定稱謂,其核心含義在不同曆史語境中有所側重,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種解釋:
一、周代地方監察官吏(主流釋義) 指周代設立的、負責監察天下九州中四片區域的官員。據《周禮·夏官·職方氏》記載,周天子将王畿以外的天下劃分為九州,并設“職方氏”掌管。為有效監察,又将九州劃分為四大區域(具體劃分方式文獻記載略有差異,一說為“雍、梁、荊、揚”等四州,或指東南西北四方),每區設一“監”官進行督察。其職責主要是監督諸侯國是否遵守禮制法度,維護中央權威,并了解地方民情輿地。此釋義體現了早期中央對地方的分區監察制度雛形 。
二、唐代中央事務機構長官(特定時期釋義) 指唐代中央政府負責管理百工技巧事務的四個重要官署的長官。這四個官署分别是:
詞源與字義補充
總結 “四監”一詞的具體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理解:
主要參考來源:
“四監”是一個曆史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文獻中有不同解釋,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種:
根據《禮記·月令》和《呂氏春秋》記載,“四監”指古代負責管理山、澤、林、川等自然資源的官職。例如:
另一種說法認為,“四監”是周代縣屬四郡的監察官員,即郡大夫,主要負責地方行政監察事務。
需注意的是,部分資料(如)提到“四監”為明代官職,但此說法未見于權威典籍,可能為誤傳。建議優先參考《禮記》《呂氏春秋》等先秦文獻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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