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take]∶将人綁在柱上用火燒死的刑法
(2) [fire]∶燒死或用火燒拷問
用火燒的酷刑。 魯迅 《僞自由書·電的利弊》:“曾見《切利支丹殉教記》,其中記有拷問教徒的情形,或牽到溫泉旁邊,用熱湯澆身,或周圍生火,慢慢的烤炙,這本是‘火刑’。”
火刑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具有顯著特征的極刑方式,指以火為行刑工具對受刑者施以焚燒緻死的刑罰。其曆史可追溯至商周時期,《周禮·秋官》記載“凡殺其親者,焚之”,表明早期火刑多用于懲處悖逆倫常的重罪。
從執行形态分析,火刑可分為三類:其一為“炮烙之刑”,即令犯人赤足行走于燒紅的銅柱,見于商纣時期;其二為“焚如刑”,将犯人投入柴堆活活燒死,常見于漢唐法典;其三為“火焚示衆”,明清時期多用于處決謀逆者,兼具肉體消滅與精神震懾作用。
該刑罰在宗教與民俗層面亦具特殊含義。元代《至正條格》規定對施行“妖術”者施以火刑,明代《大明律》則将火刑與淩遲并列,作為處置“十惡”重罪的最高懲戒手段。值得注意的是,火刑在近代法律改革中被廢除,1905年清政府修訂《大清現行刑律》時正式廢止此類酷刑。
火刑是一種以焚燒方式處決犯人的酷刑,其曆史與實施方式在不同文明中呈現多樣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火刑指将犯人綁在柱子或特定裝置上,通過焚燒緻死的刑罰。它被廣泛用于古代東西方社會,具有極強震懾作用。中文詞典明确解釋為"用火燒的酷刑",英文對應詞為"death by fire"。
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1776年的《漢谟拉比法典》,該法典将火刑列為三大刑罰之一。古雅典、埃及、羅馬等文明均将火刑作為重罪懲罰手段,羅馬人甚至将瀝青淋在十字架犯人身上制成"人形火把"示衆。
火刑常與淨化觀念關聯,被認為能清除靈魂污穢。宗教審判中多用于處決異端,如1600年燒死堅持日心說的布魯諾,1431年聖女貞德因"異端"罪名受火刑。
隨着文明進步,18世紀後火刑逐漸被廢止。現存記錄顯示其殘酷性遠超普通死刑,燃燒過程造成極大痛苦,被視為人類野蠻時期的司法象征。
注:更多曆史細節可查閱《漢谟拉比法典》相關文獻及宗教審判檔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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