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take]∶将人绑在柱上用火烧死的刑法
(2) [fire]∶烧死或用火烧拷问
用火烧的酷刑。 鲁迅 《伪自由书·电的利弊》:“曾见《切利支丹殉教记》,其中记有拷问教徒的情形,或牵到温泉旁边,用热汤浇身,或周围生火,慢慢的烤炙,这本是‘火刑’。”
火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极刑方式,指以火为行刑工具对受刑者施以焚烧致死的刑罚。其历史可追溯至商周时期,《周礼·秋官》记载“凡杀其亲者,焚之”,表明早期火刑多用于惩处悖逆伦常的重罪。
从执行形态分析,火刑可分为三类:其一为“炮烙之刑”,即令犯人赤足行走于烧红的铜柱,见于商纣时期;其二为“焚如刑”,将犯人投入柴堆活活烧死,常见于汉唐法典;其三为“火焚示众”,明清时期多用于处决谋逆者,兼具肉体消灭与精神震慑作用。
该刑罚在宗教与民俗层面亦具特殊含义。元代《至正条格》规定对施行“妖术”者施以火刑,明代《大明律》则将火刑与凌迟并列,作为处置“十恶”重罪的最高惩戒手段。值得注意的是,火刑在近代法律改革中被废除,1905年清政府修订《大清现行刑律》时正式废止此类酷刑。
火刑是一种以焚烧方式处决犯人的酷刑,其历史与实施方式在不同文明中呈现多样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火刑指将犯人绑在柱子或特定装置上,通过焚烧致死的刑罚。它被广泛用于古代东西方社会,具有极强震慑作用。中文词典明确解释为"用火烧的酷刑",英文对应词为"death by fire"。
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1776年的《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将火刑列为三大刑罚之一。古雅典、埃及、罗马等文明均将火刑作为重罪惩罚手段,罗马人甚至将沥青淋在十字架犯人身上制成"人形火把"示众。
火刑常与净化观念关联,被认为能清除灵魂污秽。宗教审判中多用于处决异端,如1600年烧死坚持日心说的布鲁诺,1431年圣女贞德因"异端"罪名受火刑。
随着文明进步,18世纪后火刑逐渐被废止。现存记录显示其残酷性远超普通死刑,燃烧过程造成极大痛苦,被视为人类野蛮时期的司法象征。
注:更多历史细节可查阅《汉谟拉比法典》相关文献及宗教审判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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