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得以避免(不利、不幸之事等)。《後漢書·宋弘傳》:“ 赤眉 入 長安 ,遣使徵 弘 ……﹝ 弘 ﹞自投於水,家人救得出,因佯死獲免。”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渭水二》:“ 項羽 将因會 高祖 ,危 高祖 …… 項伯 終護 高祖 ,以獲免。”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二:“﹝ 饒德操 ﹞嘗醉赴 汴水 ,適遇客舟,救之獲免。” 梁啟超 《新民說發端》:“不自攝生,而怨風雪暴暵波濤瘴癘之無情,非直彼不任受,而我亦豈以善怨而獲免耶!”
(2).得到赦免。 宋 歐陽修 《縱囚論》:“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
獲免
獲免(huò miǎn)是漢語複合動詞,由“獲”(得到)與“免”(免除)組合而成,核心含義指因某種原因得以免除責任、刑罰或災禍,強調被動獲得解脫的結果。
《漢語大詞典》:
“獲免”指幸免于難或免除罪責。例如《後漢書·鄧寇列傳》載:“(鄧訓)卒後,吏人羌胡愛惜,旦夕臨者數千人……遂獲免于難。”此處指因民衆哀悼而免受牽連之禍。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9卷)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釋為“得到免除;幸免”,多用于被動語境,如“因證據不足獲免起訴”。
免除刑罰:
《明史·刑法志》載:“囚有冤者,許其家人陳訴,或獲免罪。”指囚犯因申訴成功被免除刑罰。
語義重點:通過外部幹預(如申訴、赦令)被動脫離責罰。
幸免于災禍:
《左傳·襄公二十三年》記:“臧孫纥出奔,遂緻防而奔齊……獲免于亂。”指在政治動亂中僥幸脫險。
語義延伸:強調偶然性或外部條件促成的解脫。
“獲免起訴”“獲免刑事責任”指因法定原因(如時效屆滿、特赦)免除法律追責。
“因健康原因獲免體測”指經批準免除義務,隱含“申請-批準”的被動性。
“赦免”側重權力主體主動寬恕(如國家赦令),而“獲免”強調客體被動受益(如因證據不足獲免)。
二者均有“僥幸脫險”義,但“幸免”更突出偶然性(如“幸免于難”),“獲免”隱含程式性免除(如審批、裁決)。
“獲免”是書面性較強的動詞,需依賴外部條件實現責任或災禍的免除,其語義核心在于被動性解脫,古今用法均圍繞此邏輯展開。
“獲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得以避免(不利、不幸之事)
指通過某種方式避開災禍或困境。例如《後漢書·宋弘傳》記載,宋弘投水佯死“獲免”赤眉軍的征召。北魏郦道元《水經注》也提到項伯保護劉邦使其“獲免”項羽的加害。
得到赦免
多指免除刑罰或罪責。如歐陽修《縱囚論》中,囚犯因主動歸返而“獲免”死刑;宋代陸遊《老學庵筆記》記載有人醉酒落水被救而“獲免”溺亡。
如需更多古籍例證或完整釋義,可參考《後漢書》《水經注》等文獻,或查看滬江線上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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