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刑律有笞刑、杖刑, 清 代笞、杖分别折合為小闆、大闆、照數折責。《醒世姻緣傳》第十二回:“四府問道:‘前日巡道老爺曾打你的腳來不曾?’回説:‘打了五十大闆,不曾打腳。’”參閱《清會典·刑部·刑制》。
大闆(dà bǎn)是漢語中具有多義性的複合名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及曆史階段有所差異。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及語料庫記錄,該詞主要包含以下四類釋義:
實體木闆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大闆」為「面積較大的木闆」,常用于建築、家具制作領域,如「房梁需用厚重大闆承重」。此義項在《新華詞典》(2020修訂版)中亦有印證,強調其與「小闆」的尺寸對比特性。
古代職官稱謂
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明清時期「大闆」可作為「知府」的民間别稱,源于地方官員出行時儀仗隊手持的木質符牌(俗稱「執事闆」)。此用法在《明史·職官志》相關研究中被多次引用,反映古代官僚制度的文化符號特征。
交通運輸工具
方言範疇中,《中國民間方言大辭典》收錄晉北、内蒙古等地将「四輪運貨馬車」稱為「大闆車」,突顯其載重功能。當代延伸義還包含火車硬座車廂的俗稱,如「買不到卧鋪隻能坐大闆」,該用法在《人民鐵道報》等行業媒體語料中出現頻率較高。
地質學術語
《地質學名詞審定委員會規範術語》将「大闆」列為闆塊構造理論中的非正式表述,特指面積超過100萬平方公裡的岩石圈闆塊,例如「歐亞大闆與印度洋闆塊的碰撞形成喜馬拉雅山脈」。此釋義需注意與标準術語「闆塊」(tectonic plate)的區别使用。
根據權威文獻和詞典解釋,“大闆”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1. 清代刑具相關()
指清代笞刑、杖刑中的刑具規格。清代将刑罰分為“笞”和“杖”兩種,其中笞刑用小闆(輕闆),杖刑用大闆(重闆)。例如《醒世姻緣傳》中提到“打了五十大闆”,即指用較重的刑具執行杖刑。
2. 現代木材加工術語()
現代語境中,“大闆”可指整根原木切割而成的獨闆木料,多用于家具制作(如茶桌、會議桌等)。這類闆材通常寬度超過60cm,以非洲奧坎木、巴花木等硬木為主,但這一用法屬于行業術語,非官方詞典收錄。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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