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來的規格等級。《魏書·高陽王雍傳》:“武人本挽上格者為羽林,次格者為虎賁,下格者為直從……今試以本格,責其如初,有爽於先,退階奪級。此便責以不衰,理未通也。”
“本格”是漢語中具有多重語義特征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明确區分:
一、名詞性釋義 指事物原本的規格、體制或标準,常見于法律及文學領域。例如《元典章·戶部》記載的“本格”指代官方規定的賦稅标準,強調制度層面的原始規範。現代法律術語中,“本格程式”特指符合傳統訴訟規則的法律流程(參考《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二、文學類型術語 在推理文學領域,“本格派”指代以嚴密邏輯推演為核心的創作流派,其概念源自日本推理小說家江戶川亂步的界定。這類作品注重“公平性”,要求作者在文本中完整呈現破案線索(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世界文學術語辭典》)。
三、哲學引申義 部分學者将其延伸為“事物本質屬性”,如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格物緻知”的“格”即包含探究事物本格的哲學意味(參考《中國哲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關于“本格”的詞義解釋,需要結合漢語傳統用法和日本推理文學流派兩方面理解:
基本義項
指原有的規格或等級,屬于書面化表達。例如《魏書》記載的“武人本挽上格者為羽林”,即用本格指代舊制官員選拔标準。
引申用法
可形容人或事物的本質與真實性,如“本格精神”指不虛僞、不修飾的真實狀态。
起源與發展
源自日語“ほんかく”,意為“正統”。1920年代日本作家甲賀三郎提出“本格推理”概念,指以邏輯解謎為核心、注重公平性的推理小說流派,與社會派強調犯罪動機的寫法形成對比。
核心特征
現代争議
隨着流派融合,部分作品同時包含社會派與本格元素,導緻概念邊界逐漸模糊。
以上内容綜合了詞典釋義與文學概念,完整來源可查看、4、5、6、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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