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該婦。《警世通言·白娘子永鎮雷峰塔》:“那大尹隨即便叫緝捕使臣 何立 ,押領 許宣 ,去 雙茶坊 巷口捉拿本婦前來。”
(2).自己的妻子。《清通典·刑二》:“因姦緻死本婦,向來例無正條,俱引因姦威逼人緻死之律,拟斬監候。”
“本婦”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構詞法和古籍用例中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本”指根源、自身或原來,而“婦”指已婚女性,組合後“本婦”可理解為兩層含義:
本家婦女
指同一家族或血緣關系的女性成員,常見于明清小說對家族關系的描述。例如《金瓶梅》中“本婦雖系奴婢,亦當以禮待之”,此處強調人物身份歸屬。
原配妻子
在元雜劇和話本中,“本婦”特指男子的正式配偶,區别于妾室。如《醒世恒言》第三十三回判詞“押赴市曹處斬本婦”,此處“本婦”即指涉事案件中的正妻。
該詞現代使用頻率極低,多出現于古典文獻研究與方言考據領域。《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收錄此詞條,建議在學術引用時标注具體文獻來源以增強嚴謹性。
“本婦”是古代漢語中的特定稱謂,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其解釋和用法如下:
指代特定婦人(該婦)
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或話本小說,用于特指案件或事件中涉及的某個具體女性。例如《警世通言》中提到的“捉拿本婦前來”,即指抓捕案件中的相關女性當事人。
指自己的妻子
在部分文獻中,“本婦”也用于指代說話者本人的妻子。如《清通典·刑二》記載“因奸緻死本婦”,此處“本婦”即指涉事者的配偶。
部分網頁提到“本婦”作為成語表示“自以為是”(如、7),但此解釋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與其他詞彙混淆。建議以古籍中的兩種釋義為準。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警世通言》《清通典》等原始文獻,或查閱權威古代漢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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