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樂曲名。 後漢 樂有四品:《大予樂》、《周頌雅樂》、《黃門鼓吹》和《短箫铙歌》。《後漢書·禮儀志中》“ 高祖 定 秦 之月,元年歲首也” 劉昭 注引 漢 蔡邕 《禮樂志》:“三曰《黃門鼓吹》,天子所以宴樂羣臣,《詩》所謂‘坎坎鼓我,蹲蹲舞我’者也。”
(2).職官名。《後漢書·安帝紀》:“壬午,詔太僕、少府減黃門鼓吹,以補羽林士。” 李賢 注引《漢官儀》:“黃門鼓吹百四十五人。”《宋書·禮志五》:“黃門鼓吹、及釘官僕射、黃門鼓吹史主事……給絳褠,武冠。”
黃門鼓吹是中國古代音樂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源自漢代宮廷儀禮體系。該詞由"黃門"與"鼓吹"兩部分構成:"黃門"原指漢代少府屬官機構,因其官署門塗黃色得名,後演變為宮廷近侍的代稱;"鼓吹"特指由鼓、箫、笳等樂器組成的軍樂儀仗,用于帝王出行、宴飨等重大場合。
根據《後漢書·禮儀志》記載,黃門鼓吹是隸屬于少府的樂官機構,負責管理皇室儀仗樂隊。其成員由"鼓吹令"統領,主要職能包括:①在皇帝車駕出行時演奏《短箫铙歌》等軍樂曲目;②在宗廟祭祀時配合雅樂完成儀式流程;③為宴飨活動提供音樂表演。《通典·樂典》特别指出,黃門鼓吹演奏的《朱鹭》《上之回》等曲目,兼具禮儀功能與藝術價值,對後世軍樂發展産生深遠影響。
從制度沿革角度看,黃門鼓吹在魏晉時期逐漸分化為"鼓吹署"與"清商署"兩個系統。唐代杜佑在《通典》中考證,該機構在南北朝時期仍保留"掌百戲鼓吹樂人"的職能,至隋唐時期完全并入太常寺體系。這一演變過程反映出古代禮樂制度與官僚體系的深度關聯。
“黃門鼓吹”是漢代音樂與職官體系中的重要概念,具體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解釋:
黃門鼓吹是東漢宮廷音樂的四大品類之一,與《大予樂》《周頌雅樂》《短箫铙歌》并列。主要用于天子宴飨群臣的場合,體現禮儀性與娛樂性,如《詩經》中描述的“坎坎鼓我,蹲蹲舞我”場景。其演奏場合包括殿廷宴飲、皇家儀仗(鹵簿)等。
黃門鼓吹也指漢代宮廷中負責演奏此類樂曲的樂官機構。據《後漢書》記載,漢安帝曾削減“黃門鼓吹”人員以補充羽林軍,李賢注引《漢官儀》提到該機構編制為145人。樂官需穿戴特定服飾(如绛色短衣、武冠),隸屬太仆、少府等官署管理。
黃門鼓吹在漢代鼓吹樂中屬于最高規格形式,與騎吹、短箫铙歌、橫吹并列,承擔不同的禮儀功能。其名稱中的“黃門”指代宮廷禁門,凸顯其服務于皇室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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