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當;應該施行。 宋 周密 《齊東野語·山陵使故事》:“自 唐 至於 五代 故事,山陵使事訖,合行求去。” 明 張居正 《陳六事疏》:“凡各衙門章奏奉旨,有某部看了來説者,必是緊關事情,重大機務,有某部知道者,雖若稍緩,亦必合行事務。”
"合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可從以下角度闡釋:
應當實行;需要施行
指按照情理、法令或規範應當采取的行動。
例:《漢書·刑法志》載"事合行者,書奏天子",意為合乎法度之事應上奏執行。
→現代用例:"此事關系民生,合行立即解決。"
共同行動(古義)
表多人協同做事,此義現代較少使用。
例:宋代《唐律疏議》"若合行公文而不行",指需共同籤署的官方文書。
作動詞時多接行動性賓語(如"合行處置");作形容詞時修飾需執行的事務(如"合行條例")。
古代公文中高頻使用(如"合行通告"),現代多用于正式文書或法律文本,口語中已被"應當""需要"等替代。
"合"取"符合"義,"行"取"施行"義,二字組合始于秦漢律法文書,強調行為與規範的契合性。明清時期擴展至民間契約,現代保留其規範性内涵。
權威參考:
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及《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釋義;用例引自《漢書》《唐律疏議》等典籍。
“合行”一詞的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區分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解釋:
一、古代公文用語(主流含義) 表示“應當施行”或“應該執行”,常見于宋明時期的官方文書。例如:
二、現代成語衍生義(較少見) 由“合作”與“行動”組合而成,強調團隊協作的重要性,指“人們在行動中相互配合”。但此用法在權威古籍中未見明确記載,可能為現代語境下的延伸解讀。
使用建議:在解讀古文或曆史文獻時,優先采用“應當施行”的釋義;現代場景若使用“協作行動”含義,需注意語境清晰以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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