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緝捕罪犯的差役。 明 劉若愚 《酌中志·内臣職掌紀略》:“逆 賢 大怒,遂猝布旗番,即於初三日晚捉得夜行内官 陳烏眼 等十餘人。”
旗番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主要出現于明清時期的文獻中,其含義需結合古代軍事與職官制度進行解析:
旗番指清代八旗制度中負責基層治安巡查、文書傳遞等事務的低級武職官吏。該詞由“旗”(八旗組織的核心單位)與“番”(輪值、班次之意)複合而成,強調其輪班當值的職責特性。其職能包括:
清代八旗制度下設“佐領”(牛錄),每佐領轄定數旗丁。旗番作為基層執行者,隸屬佐領或參領管轄,屬“未入流”職官(無正式品級),常見于京城及駐防旗營。例如《清史稿·職官志》載,京師内城治安由“旗番晝夜巡徼”,體現其實際職能。
“番”字本義為獸足(《說文解字》),引申為輪替、更代。唐宋時已有“番役”“番上”等詞指輪班服役,明代衛所制中“旗軍”亦含類似職能。清代“旗番”承此脈絡,專指八旗體系内的輪值差役,如清人筆記《聽雨叢談》提及“旗番例由各旗按月輪派”。
旗番的職責反映清代“以旗統人”的社會管控模式。其身份雖低微,卻是維系旗民分治的重要環節。清中後期因旗人生計問題,部分旗番職位漸成虛銜,這一現象在《清實錄》中屢有奏議提及。
主要參考文獻來源:
“旗番”是一個曆史詞彙,其含義和用法主要源于古代文獻記錄。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旗番”指緝捕罪犯的差役,即古代負責追捕犯人的執法人員。該詞在明代文獻中已有明确記載,例如《酌中志·内臣職掌紀略》提到:“逆賢大怒,遂猝布旗番,即於初三日晚捉得夜行内官陳烏眼等十餘人。”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酌中志》等明代史料原文。
安徐悲讙北宗便水蔡女場人逞頑詞藻宏麗科村頭打镲躭誤達生鼎位富面百城光潔度貴躬詭文瞽漏鶴上人惠文冠家教簡帛艱晦監撰浄麗敬賢下士敬異寄田祭幛酷用離任龍化嚨讻馬騌難疑暖冬偏遠牽踬輕扇窮極思變氣宇屈色三須鈎傷錦是非堆死報素火腿邃深逃丁田橫客完守圍嘴兒溫谕無既勿慮五四青年節魻鲽飨宴鄉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