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 占領 燕 雲 十六州以後,為便于統治,建立起兩套官僚系統,“以國制治 契丹 ,以漢制待漢人”。“國制”即原 契丹 官制,統稱北面官;漢制官統稱南面官。北面官均由 契丹 人充任,統治 契丹 人和漢族以外的其他族人;南面官由漢人和 契丹 人充任,統治漢人,管理州縣、租賦、軍馬等事。參閱《遼史·百官制》。
北面官是中國古代遼代(907年—1125年)特有的官制名稱,指遼朝中央政府中負責管理契丹等北方遊牧民族事務的官員及機構系統。其核心含義體現在以下方面:
方位與職能劃分
“北面”源于遼朝獨特的“因俗而治”治國方略。遼太宗時期确立“官分南北”制度,其中“北面官”系統主管契丹部族、屬國、兵機、牧政等與北方遊牧傳統密切相關的事務。其名稱直觀反映了其管轄範圍主要針對遼朝統治核心的北方草原地區及遊牧民族群體。
機構設置與職掌
北面官系統包含北、南宰相府,北、南樞密院(北樞密院掌兵機,南樞密院掌部族民政),北、南大王院等核心機構。官員主要由契丹貴族擔任,負責軍事征伐、部族管理、皇家宮帳(斡魯朵)事務、畜牧業生産等,是維護契丹傳統統治力量的核心行政體系。
與“南面官”的二元對應
北面官與負責漢地州縣、農耕事務及仿效唐宋官制的“南面官”系統并行運作,共同構成遼朝“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的雙軌統治架構。這種制度有效調和了遊牧文化與農耕文明的差異,是遼朝維持多民族帝國穩定的關鍵機制。
權威參考來源:
北面官是遼朝(契丹政權)為適應多民族統治需求而建立的特色行政制度,其核心特征如下:
遼朝在吞并燕雲十六州後,為管理不同民族群體,實行“因俗而治”的雙軌制:北面官管理契丹等遊牧民族,南面官管理漢人。這種制度體現了“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的統治策略。
職權範圍
權力結構
制度特色
注:如需了解具體官職設置或案例,可查閱《遼史·百官志》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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