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dispot;bully] 地方上無官職,但有財勢,不守法度,淩壓百姓的人
袁有豪民。—— 明· 高啟《書博雞者事》
(2) 又
遮豪民于道。
擁豪民馬前。
褫豪民衣。
有財有勢的人。《漢書·食貨志上》:“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顔師古 注:“言下戶貧人,自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新唐書·食貨志二》:“時豪民侵噬産業不移戶,州縣不敢徭役,而征稅皆出下貧。” 清 顧祿 《桐橋倚棹錄》卷十二:“豪民富賈, 楚 館 秦 樓,多争買之。” 郭沫若 《奴隸制時代·附論西漢不是奴隸社會》:“豪民一面做着大地主,一面兼營工商業。”
"豪民"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縱深的社會學概念,其核心含義指憑借財富或權勢在地方形成影響力的群體。該詞最早見于《史記·平準書》記載:"豪民兼并,貧者失職",形象勾勒出秦漢時期土地兼并的社會矛盾。
從詞義演變看,《漢語大詞典》界定"豪"為強橫、富有之意,"民"指非官籍的庶民群體,二字組合特指未獲官方授權卻實際掌控地方資源的社會階層。這類群體往往通過經商、放貸積累財富,《漢書·食貨志》記載的"富商大賈周流天下"即為其經濟活動寫照。
其社會特征表現為雙重性:一方面具有"武斷鄉曲"的強橫屬性,如《明史》所述"豪民武斷鄉曲,欺淩小民";另一方面也存在"修橋鋪路"的公益行為,清代地方志中常見豪民捐資興學的記載。這種複雜性反映了傳統社會基層治理的彈性空間。
現代學者呂思勉在《中國通史》中指出,豪民階層實質是"地方自治的隱性載體",在官方行政力量薄弱時承擔着基層社會的組織功能。這種解釋為理解傳統中國"皇權不下縣"的治理模式提供了關鍵視角。
詞義辨析需注意與"士族"的區别:前者以經濟實力為根基,後者以文化傳承為紐帶;與"缙紳"的差異在于,豪民缺乏科舉功名支撐的法定特權,更多依賴經濟手段實現社會控制。
“豪民”是古代中國社會中的一個特定群體,其含義和特征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指地方上無官職但擁有財勢,且常不守法度、欺壓百姓的人。例如明代高啟《書博雞者事》中提到的“袁有豪民”,即典型的地方惡霸形象。
豪民的存在加劇了階級矛盾,如清代顧祿《桐橋倚棹錄》描述其與富商争奪資源,反映其對地方經濟的控制。
該詞在《漢書》《新唐書》等正史及明清文人筆記中多次出現,說明其作為社會問題的長期性。
豪民是古代基層權力真空下形成的特殊階層,憑借財富橫行鄉裡,成為封建社會治理的難點。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書·食貨志》或高啟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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