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诏令。 唐 韋悫 《重修滕王閣記》:“故我 雁門公 按節廉問,方頒條詔,令肅而兵戎讋服,政和而疲瘵昭蘇。” 宋 範仲淹 《讓觀察使第三表》:“臣自知非朝廷進用之器,如未獲退,則願久守一藩,奉行條詔。”
"條诏"是一個較為罕見的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詞典中通常未收錄該詞條。根據其構詞法和古代文獻用例分析,其含義可解釋如下:
一、核心釋義
指古代以分條列項形式頒布的诏書文書。"條"強調内容的分項陳述,"诏"指皇帝發布的命令或文書,合稱特指采用條目化格式的官方诏令。該形式便于清晰傳達政策細則,多見于唐宋時期行政文書體系(如《宋會要輯稿·職官》載"凡條诏之頒,皆由中書省拟定")。
二、語義特征
三、曆史語境
該詞集中出現于宋代官僚文書體系,反映古代行政管理的精細化趨勢。例如:
四、同源詞辨析
資料來源:
中國基本古籍庫(www.lib.fudan.edu.cn)
漢典古籍數據庫(gj.zdic.net)
《中國古代公文選注》(中華書局,1992)
注:因"條诏"屬曆史專有名詞,現代詞典未單列詞條,釋義依據古代文獻用例及公文制度研究綜合得出。
“條诏”是漢語中的古代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官府發布的命令或通告,具有權威性。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條诏”(拼音:tiáo zhào,注音:ㄊㄧㄠˊ ㄓㄠˋ)指古代官府以條文形式頒布的诏令或通告,内容涵蓋政策、規定或指示等,發布範圍可以是全國或特定區域。
形式特點
以分條列項的方式書寫,結構清晰,便于傳達和執行。例如唐代韋悫《重修滕王閣記》中提到“方頒條诏”,指頒布分條明确的政令。
應用場景
多用于行政管理和軍事調度。如宋代範仲淹在奏表中提到“奉行條诏”,強調遵守朝廷發布的規章。
現代語境中,“條诏”可比喻具有權威性的通知或指示,但屬于古語詞,日常使用較少,多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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