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歌舞女艺人。 五代 王仁裕 《开元天宝遗事·隔障歌》:“ 寧王 宫中有乐妓 宠姐 者,美姿色,善謳唱。”
乐妓
指中国古代以音乐、歌舞技艺为职业的女性艺人,多服务于宫廷、官府或民间宴饮场合。其身份兼具艺术表演与侍宴陪酒职能,社会地位低于良家女子,常属“乐籍”制度管辖。
历史背景
唐代至宋代是乐妓制度的鼎盛期。官府设有教坊管理乐妓,其技艺需经严格训练,涵盖琴瑟、歌舞、词曲等。部分乐妓因才艺出众留名史册,如唐代薛涛、宋代李师师,但其生存依附于权贵,人身自由受限。
社会属性辨析
文献佐证
文化影响
乐妓群体对诗词、音乐、戏曲发展有重要贡献。如白居易《琵琶行》中“十三学得琵琶成,名属教坊第一部”,即反映其艺术培养体系(来源:《全唐诗》中华书局点校本)。
使用提示:现代语境中,“乐妓”属历史术语,需避免与当代职业类比。研究时建议结合具体朝代制度文献,以规避概念泛化。
“乐妓”是中国古代对以歌舞技艺为职业的女性艺人的统称,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乐妓指擅长音乐、舞蹈表演的女性艺人,主要服务于宫廷、贵族或民间娱乐场所。该词最早见于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隔障歌》记载:“宁王宫中有乐妓宠姐者,美姿色,善讴唱。”
起源与发展
夏商时期已有女乐记载,周代确立礼乐制度后逐渐形成专业群体。魏晋时期清商乐兴起,曹操建铜雀台集中培养乐妓,曹丕设立“清商署”作为管理机构。
制度特征
文化功能
作为古代音乐舞蹈的主要传承者,推动了《清商乐》等艺术形式发展,在诗词创作中频繁出现(如唐诗中大量青楼题材作品)。
政治工具
春秋时期郑国曾向晋国进献乐妓以软化其斗志,秦始皇统一后将六国乐妓集中于咸阳。
属于贱民阶层,多由战俘、罪犯家属或贫困家庭女子构成,虽技艺高超但社会地位低下,明清时期逐渐被官方限制。
注:需注意“乐妓”与普通娼妓的本质区别,前者以艺术表演为主业,后者侧重色情服务。更多历史细节可参考《北里志》《蓉城诗话》等古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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