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艾畢 ”。上古象刑之一。謂割去罪人之韠以代替宮刑。韠,古代官服上的蔽膝。艾,通“ 刈 ”。《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嬰;共,艾畢。” 楊倞 注:“畢與韠同,紱也,所以蔽前。” 王先謙 集解引 劉台拱 曰:“共當作宮……宮罪以艾畢代之。”《太平禦覽》卷六6*四五引《慎子》:“ 有虞 之誅,以幪巾當墨,以草纓當劓,以菲履當刖,以艾韠當宮,布衣無領當大辟。” 南朝 梁 任昉 《為梁公請刊改律令表》:“臣聞淳源既遠,天讨是因,畫衣象服,以緻刑厝,草纓艾韠,民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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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韠"是一個較為生僻的古代漢語詞彙,特指古代服飾中的一種特定物品。根據權威漢語辭書的解釋,其詳細含義如下:
一、 核心釋義 “艾韠”指古代貴族禮服中系在腰間、遮蔽膝蓋(或大腿)以下部位的一種皮質服飾部件,其顔色為艾草般的青白色或灰綠色。韠(bì)本身是蔽膝的古稱,而“艾”在此處形容其特定的青白色彩。
二、 字形與詞義解析
三、 曆史語境與文化内涵
四、 同義詞與關聯詞
五、 現代價值 “艾韠”作為特定曆史時期的服飾名詞,主要價值在于研究中國古代服飾史、禮樂制度級制度以及古漢語詞彙。它體現了古人對色彩與禮儀的精細區分,是中華傳統文化中“衣冠禮樂”制度的具體物證之一。
參考資料來源:
“艾韠”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根據權威資料,“艾韠”是上古時期的一種象刑(象征性刑罰),具體指通過割去罪人官服上的蔽膝(即“韠”)來替代宮刑。這裡的“艾”通“刈”,意為割除;“韠”是古代官員禮服中遮蓋膝蓋的服飾部件。
部分非權威資料(如)提出另一種解釋,認為“艾”指草本植物象征生命力,“韠”指烈火,組合後比喻“人才出衆、能力非凡”。但這一說法未見于高權威性文獻,可能是現代對古語的引申解讀,需謹慎對待。
建議在學術場景下優先采用第一種刑罰相關釋義,并注意不同文獻對詞義解讀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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