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鄭玄 注:“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後以“訟矢”指訴訟。 宋 宋祁 《提刑使者還嘉州》詩:“訟矢久已閒,農坻矧就緒,歲晏亟言旋,無為負延佇。”
“訟矢”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該詞源自《周禮·秋官·大司寇》記載的訴訟制度:“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後聽之。” 這裡的“束矢”指一捆箭矢,訴訟雙方需繳納此物方可受理案件。鄭玄注解稱,若當事人不繳納束矢,則視為自動認輸。因此,“訟矢”後來成為訴訟的代稱。
宋代文人宋祁在《提刑使者還嘉州》詩中寫道:“訟矢久已閒,農坻矧就緒”,表明該詞在曆史文獻中的實際運用,且帶有“訴訟平息”的引申義。
該詞屬于生僻古語,現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主要見于古籍研究或特定曆史語境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可參考《周禮》原文或相關法制史研究文獻。
《訟矢》是指在争議或糾紛中起訴對方的訴狀或律師準備的法律文件。
《訟矢》的部首分别是“言”和“矢”,筆畫一共有14畫。
《訟矢》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律師和法庭文化,用以指代起訴對方的文件。在古代,人們使用矢羽作為寫字工具,所以用“矢”來代表書寫。
《訟矢》的繁體字為“訟矢”。
在古代,人們對《訟矢》一詞的書寫方式會有一些差異。比如在西漢時期,古代文字形狀會有一些變化,稱為篆書體。而在唐代,又出現了楷書體,篆書逐漸被取代。
1. 律師準備了一份精确詳細的《訟矢》,用以向法庭提出控訴。
2. 他在文件中用筆畫短長的《訟矢》強調了他的主張。
起訟、立矢、提訟
起訴狀、告狀、訴狀
被告狀、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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