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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欲的意思、可欲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可欲的解釋

指足以引起欲念的事物。《老子》:“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 晉 葛洪 《抱樸子·诘鮑》:“見可欲則真正之心亂,勢利陳則刼奪之塗開。”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一:“蓋賢也,貨也,皆可欲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可欲"是一個具有哲學和倫理色彩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以從字面義和引申義兩個層面理解:

  1. 字面義與基本含義:

    • 可: 可以,值得。
    • 欲: 欲望,想要。
    • 可欲: 指值得追求、值得擁有、能夠引起欲望或值得被欲望的事物或狀态。它描述的是某事物本身具有的吸引力或價值屬性,使得人們對其産生想要得到的念頭。
  2. 哲學與倫理學引申義(核心義):

    • 該詞在中國古代哲學,特别是儒家思想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最經典的出處和闡釋見于《孟子·盡心下》:

      “可欲之謂善。” (孟子 著)

      • 這句話的意思是:能夠引起人們普遍正當欲望(或值得人們去正當追求)的東西,就可以稱之為“善”。
      • 這裡的“可欲”并非指任何隨意的、低級的欲望對象,而是特指那些符合道德規範、具有正面價值、值得人們向往和追求的美好事物(如仁、義、禮、智等德性)。孟子将“可欲”作為定義“善”的一個關鍵标準,強調了善的事物本身具有吸引人向善的内在價值屬性。
    • 因此,在哲學語境下,“可欲”常指符合道德要求、具有内在價值、值得向往和追求的特性。
  3. 現代用法與法律語境:

    • 在現代漢語中,“可欲”的使用頻率相對較低,多用于書面語或學術讨論中,保留其“值得追求/擁有”的基本含義。
    • 在法律語境(尤其是刑法學)中,“可欲”有時會被用來讨論行為的性質或結果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或值得法律禁止(即是否“可欲”),但這更多是哲學概念在法律領域的延伸應用。

“可欲”一詞意指值得追求、值得擁有、能夠引起(正當)欲望。其最深刻的内涵源于儒家哲學,特别是在《孟子》中,它被用來定義“善”——即那些本身具有内在道德價值、值得人們向往和追求的事物或品質(如仁德)。在現代語境中,它保留了“值得追求/擁有”的基本含義。

引用參考:

  1. 《孟子·盡心下》: 這是“可欲”一詞哲學含義的最權威來源。孟子提出“可欲之謂善”,奠定了該詞的倫理學基礎。 (來源: 孟子原著。可參考權威古籍整理本如中華書局版《孟子譯注》楊伯峻譯注)
  2. 《漢語大詞典》: 作為大型權威語文辭書,其對“可欲”的釋義會包含其基本含義及古籍(如《孟子》)中的經典用例。 (來源: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
  3.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作為規範現代漢語的權威詞典,其對“可欲”的釋義側重于其現代通用的“值得想望”的含義。 (來源: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4. 《中國哲學史》相關著作: 在闡述孟子或儒家倫理思想時,會詳細解讀“可欲之謂善”的含義及其在思想體系中的地位。 (來源: 如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任繼愈主編《中國哲學史》等權威哲學史著作)

網絡擴展解釋

“可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基本釋義


出處與經典引用

  1. 《老子》第三章
    “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意為不展示引發欲望的事物,民心便不會混亂。此句體現了道家“無為而治”的思想,主張通過減少誘惑維持社會安定。
  2. 《抱樸子·诘鮑》(晉·葛洪)
    “見可欲則真正之心亂”,說明欲望會擾亂本心,需警惕外物誘惑。
  3. 《廣陽雜記》(清·劉獻廷)
    “賢也,貨也,皆可欲也”,指出品德與物質均可成為欲望的對象。

用法與例句


相關概念


“可欲”一詞源自道家思想,指引發欲望的外在事物,強調通過克制誘惑實現内在平和。其用法貫穿古代經典至現代語境,兼具倫理與實踐意義。如需進一步分析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老子》及《抱樸子》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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