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 三國 魏 曹操 《加棗祗子處中封爵并祀祗令》:“時故軍祭酒 侯聲 雲:‘科取官牛,為官田計。’” 宋 李綱 《奉诏條具邊防利害奏狀》:“又況将士暴露之久,財用調度之煩,民力科取之困,謂宜大為守備,痛自料理,使之蘇息,乃為得計。” 明 馮夢龍 《古今譚概·無術·杜荀鶴詩》:“經生多有不省文章,嘗一邑有兩人同官,其一或舉 杜荀鶴 詩,稱贊‘也應無計避徵徭’之句,其一難之曰:‘此詩誤矣,野鷹何嘗有徵徭乎!’舉詩者解曰:‘古人有言,豈有失也!必是當年科取翎毛耳。’”
科取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動詞短語,其核心含義指按法規或條例征收、索取財物,常見于古代文獻中描述稅收、徭役或強制征斂的行為。以下從詞典釋義角度分層次解析:
本義為“品類級”,引申為法令條文或征稅标準。如《廣雅·釋言》:“科,條也。”在財政語境中特指按律例規定的賦稅項目。
意為獲取、征收,強調強制性收取。如《說文解字》:“取,捕取也。”後泛指向民衆收繳錢物。
科取即“依科條征取”,指官府依據律法條文向民衆征收賦稅、物資或攤派勞役。其特點在于強調征收行為的“合法性”與“強制性”,多用于批判苛捐雜稅或吏治腐敗的語境。
《新唐書·食貨志》載:“時豪富兼并,科取萬端。” 指官府借法律名目橫征暴斂。
該詞集中出現于唐宋至明清文獻,常與民生疾苦關聯:
“科取:按條例征收。”
“貞元後,藩鎮科取滋甚,民不堪命。”
“州縣吏違律科取,民多流徙。”
“科取”本質是封建時期以律法為依托的強制性征斂行為,其釋義需結合古代財政制度與曆史批判語境理解。雖現代漢語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經濟史、法制史時仍為關鍵術語。
“科取”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曆史文獻和現代用法進行辨析:
傳統含義(征收賦稅/物資)
該詞最早見于三國時期文獻,如曹操《加棗祗子處中封爵并祀祗令》提到“科取官牛”,宋代李綱的奏狀中也提及“民力科取之困”,均指通過法令或規定征收物資、賦稅。這一用法在古代政治經濟文獻中常見,強調官方對資源的強制性調配。
現代引申義(科學方法獲取)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其解釋為“科學+取得”的組合,指通過科學方法獲取知識或解決問題。此釋義更接近現代人對詞語的拆分理解,但缺乏曆史文獻支撐,可能是基于字面義的衍生解讀。
使用場景對比
注意:若涉及古文閱讀或曆史研究,建議以“征收”為核心釋義;現代語境中使用引申義時需注意語境適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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