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核、鑒别官吏優劣的法令。《漢書·京房傳》:“宜令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詔使 房 作其事。 房 奏考功課吏法。”《三國志·魏志·盧毓傳》:“帝納其言,即詔作考課法。”《宋史·選舉志六》:“州縣於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參見“ 考課 ”。
考課法是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用于考核官吏政績、決定升遷賞罰的一套制度化方法。其核心在于通過系統化的評定标準與程式,對官員的德行、才能、政績進行定期審查,以維護行政效率與吏治清明。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角度詳細解析:
“考”
本義為“稽核”“查核”(《說文解字》:“考,老也”,引申為稽核成就)。在考課法中指對官員履職情況的審查與核實,如《周禮·天官》載:“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治成而誅賞。”
來源:《說文解字注》《周禮·天官·大宰》
“課”
原指“試核”(《說文解字》:“課,試也”),引申為定量考核與績效評定。如《漢書·京房傳》雲:“房奏考功課吏法”,強調以具體标準衡量官吏表現。
來源:《說文解字》《漢書·京房傳》
“法”
指制度化規則,表明考課非隨意評價,而是依律例執行的法定程式,如《唐六典》所載“凡考課之法,有四善二十七最”。
考課法在唐代發展至頂峰,形成“四善二十七最”體系:
考核結果分九等,直接關聯官階升降、俸祿增減(《新唐書·百官志》。
考課法通過制度性激勵與約束:
考課法是以“德能勤績”為核心、以法制化程式保障的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其設計融合倫理要求與職務績效,體現了傳統中國“吏治”思想的精髓。現代考核制度仍可見其“分類量化”“獎懲挂鈎”等原則的延續。
參考來源:
“考課法”是古代中國用于考核和鑒别官吏政績優劣的法定制度,其核心是通過制定标準化的評判方法對官員進行定期評估。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考課法由“考”(考核)、“課”(課試/評定)、“法”(法令)三部分組成,指通過法令形式确立的官吏考核制度,旨在評估官員的履職能力、政績及品行。例如《三國志》提到魏明帝采納盧毓建議“诏作考課法”,即為典型應用。
曆史背景與實施
評判标準與意義
考核内容包括賦稅征收、人口管理、司法公正等行政實務,結果直接影響官員升遷或貶黜。這一制度強化了中央集權,也為後世科舉和職官管理制度提供了參考。
擴展說明
需注意,“考課法”在部分語境中可能被引申為“刻闆的評價标準”(如提及的教育場景),但這一用法非曆史主流釋義,更多屬于現代引申義。若需深入研究,可查閱《漢書》《宋史》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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