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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課法的意思、考課法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考課法的解釋

考核、鑒别官吏優劣的法令。《漢書·京房傳》:“宜令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詔使 房 作其事。 房 奏考功課吏法。”《三國志·魏志·盧毓傳》:“帝納其言,即詔作考課法。”《宋史·選舉志六》:“州縣於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參見“ 考課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考課法是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用于考核官吏政績、決定升遷賞罰的一套制度化方法。其核心在于通過系統化的評定标準與程式,對官員的德行、才能、政績進行定期審查,以維護行政效率與吏治清明。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角度詳細解析:


一、詞義解析

  1. “考”

    本義為“稽核”“查核”(《說文解字》:“考,老也”,引申為稽核成就)。在考課法中指對官員履職情況的審查與核實,如《周禮·天官》載:“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治成而誅賞。”

    來源:《說文解字注》《周禮·天官·大宰》

  2. “課”

    原指“試核”(《說文解字》:“課,試也”),引申為定量考核與績效評定。如《漢書·京房傳》雲:“房奏考功課吏法”,強調以具體标準衡量官吏表現。

    來源:《說文解字》《漢書·京房傳》

  3. “法”

    指制度化規則,表明考課非隨意評價,而是依律例執行的法定程式,如《唐六典》所載“凡考課之法,有四善二十七最”。


二、曆史制度内涵

考課法在唐代發展至頂峰,形成“四善二十七最”體系:


三、運作流程

  1. 周期:每年“小考”,四年“大考”(《通典·選舉三》;
  2. 主體:吏部考功司主持,中央官由宰相核定,地方官由州府初核後上報;
  3. 形式:依據記錄官員行為的“考狀”(履職檔案)評定等第。

四、社會功能

考課法通過制度性激勵與約束:


考課法是以“德能勤績”為核心、以法制化程式保障的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其設計融合倫理要求與職務績效,體現了傳統中國“吏治”思想的精髓。現代考核制度仍可見其“分類量化”“獎懲挂鈎”等原則的延續。

參考來源:

  1. 《唐六典·卷二·吏部》(中華書局點校本)
  2. 《新唐書·卷四十六·百官志》
  3. 《通典·卷十五·選舉三》
  4. 白鋼《中國政治制度通史》(人民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考課法”是古代中國用于考核和鑒别官吏政績優劣的法定制度,其核心是通過制定标準化的評判方法對官員進行定期評估。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考課法由“考”(考核)、“課”(課試/評定)、“法”(法令)三部分組成,指通過法令形式确立的官吏考核制度,旨在評估官員的履職能力、政績及品行。例如《三國志》提到魏明帝采納盧毓建議“诏作考課法”,即為典型應用。

  2. 曆史背景與實施

    • 起源可追溯至漢代,如漢元帝時期京房提出“考功課吏法”,将官員職責量化考核。
    • 宋代進一步完善,《宋史·選舉志》記載通過《考課法》核查州縣戶籍、賦稅等政務,确保地方治理實效。
  3. 評判标準與意義
    考核内容包括賦稅征收、人口管理、司法公正等行政實務,結果直接影響官員升遷或貶黜。這一制度強化了中央集權,也為後世科舉和職官管理制度提供了參考。

擴展說明
需注意,“考課法”在部分語境中可能被引申為“刻闆的評價标準”(如提及的教育場景),但這一用法非曆史主流釋義,更多屬于現代引申義。若需深入研究,可查閱《漢書》《宋史》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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