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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课法的意思、考课法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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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课法的解释

考核、鉴别官吏优劣的法令。《汉书·京房传》:“宜令百官各试其功,灾异可息。詔使 房 作其事。 房 奏考功课吏法。”《三国志·魏志·卢毓传》:“帝纳其言,即詔作考课法。”《宋史·选举志六》:“州县於进丁、入老,收落失实,以故课役不均,皆守令弛职,可申严《考课法》。”参见“ 考课 ”。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考课法是中国古代官僚体系中用于考核官吏政绩、决定升迁赏罚的一套制度化方法。其核心在于通过系统化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对官员的德行、才能、政绩进行定期审查,以维护行政效率与吏治清明。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角度详细解析:


一、词义解析

  1. “考”

    本义为“稽核”“查核”(《说文解字》:“考,老也”,引申为稽核成就)。在考课法中指对官员履职情况的审查与核实,如《周礼·天官》载:“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

    来源:《说文解字注》《周礼·天官·大宰》

  2. “课”

    原指“试核”(《说文解字》:“课,试也”),引申为定量考核与绩效评定。如《汉书·京房传》云:“房奏考功课吏法”,强调以具体标准衡量官吏表现。

    来源:《说文解字》《汉书·京房传》

  3. “法”

    指制度化规则,表明考课非随意评价,而是依律例执行的法定程序,如《唐六典》所载“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二十七最”。


二、历史制度内涵

考课法在唐代发展至顶峰,形成“四善二十七最”体系:


三、运作流程

  1. 周期:每年“小考”,四年“大考”(《通典·选举三》;
  2. 主体:吏部考功司主持,中央官由宰相核定,地方官由州府初核后上报;
  3. 形式:依据记录官员行为的“考状”(履职档案)评定等第。

四、社会功能

考课法通过制度性激励与约束:


考课法是以“德能勤绩”为核心、以法制化程序保障的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其设计融合伦理要求与职务绩效,体现了传统中国“吏治”思想的精髓。现代考核制度仍可见其“分类量化”“奖惩挂钩”等原则的延续。

参考来源:

  1. 《唐六典·卷二·吏部》(中华书局点校本)
  2. 《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
  3. 《通典·卷十五·选举三》
  4. 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人民出版社)

网络扩展解释

“考课法”是古代中国用于考核和鉴别官吏政绩优劣的法定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制定标准化的评判方法对官员进行定期评估。以下是详细解释:

  1. 基本定义
    考课法由“考”(考核)、“课”(课试/评定)、“法”(法令)三部分组成,指通过法令形式确立的官吏考核制度,旨在评估官员的履职能力、政绩及品行。例如《三国志》提到魏明帝采纳卢毓建议“诏作考课法”,即为典型应用。

  2. 历史背景与实施

    • 起源可追溯至汉代,如汉元帝时期京房提出“考功课吏法”,将官员职责量化考核。
    • 宋代进一步完善,《宋史·选举志》记载通过《考课法》核查州县户籍、赋税等政务,确保地方治理实效。
  3. 评判标准与意义
    考核内容包括赋税征收、人口管理、司法公正等行政实务,结果直接影响官员升迁或贬黜。这一制度强化了中央集权,也为后世科举和职官管理制度提供了参考。

扩展说明
需注意,“考课法”在部分语境中可能被引申为“刻板的评价标准”(如提及的教育场景),但这一用法非历史主流释义,更多属于现代引申义。若需深入研究,可查阅《汉书》《宋史》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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