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問。《晉書·良吏傳·曹摅》:“親黨告婦殺姑,官為考鞫,******不勝苦楚,乃自誣。” 宋 洪邁 《夷堅丙志·九聖奇鬼》:“呼别将藍面跨馬者訊治,叱左右考鞫,親折鬼四支,投于空而承以槊。”
考鞫(kǎo jū)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通過審訊、查問等方式查明案件真相的司法程式,特指官吏對涉案人員的審問與調查。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根據《漢語大詞典》,“考”指查核、推究,“鞫”指審訊、追究。二字組合後,專指古代司法中的審訊環節,強調通過盤問、質證等手段獲取口供或證據。在《唐律疏議》中,“考鞫”與“推鞫”并用,指官員依法對嫌疑人進行訊問的過程,是定罪量刑的關鍵步驟。
“鞫”的本義為“窮究”,《說文解字》釋為“窮理罪人也”,其字形從“革”(表示束縛)從“訹”(言語追問),生動體現刑訊場景。漢代典籍如《漢書·刑法志》已見“考鞫”連用,如“考鞫獄辭”,指對供詞的審查核實,反映秦漢時期司法制度的規範化。
在曆史文獻中,“考鞫”常涉及刑訊程式。例如《後漢書》記載“考鞫囚徒”需遵循“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原則,結合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唐代以後,法律對考鞫的限制趨嚴,《唐律》規定“不合拷訊者取衆證為定”,避免濫刑。
需注意“考鞫”與“拷訊”的差異:前者是廣義的審訊過程,後者特指刑訊逼供。如《宋刑統》強調“考鞫須以情審察辭理”,反對單純依賴拷打取證。明清時期,“考鞫”逐漸被“審訊”“推問”等詞替代,但作為法律史術語仍保留于典章文獻中。
參考資料來源
“考鞫”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拷問,指通過嚴厲的審訊手段獲取口供或信息。以下從詞義解析、文獻用例、相關辨析三個方面詳細解釋:
字義拆分
詞義演變
該詞主要用于古代司法場景,如《晉書》中記載“官為考鞫,寡婦不勝苦楚,乃自誣”,體現刑訊逼供的特點。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僅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
如需查看更多古籍原文或權威釋義,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晉書》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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